《金证研》沪深资本组 咏调/作者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监会近期在发行监管问答中明确:融资金额超过100亿元的IPO项目、融资金额超过200亿元的再融资项目,可以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联合保荐
不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中规定,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券商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也就是说,只有当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具有关联关系,且关联的股权关系超过7%,同时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时,该保荐机构才可联合1家无关联的保荐机构,以5%的跟投比例进行联合保荐,两家券商总跟投比例才能达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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