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安机械:市场份额遭上下游瓜分 主要产品关键性能指标信披或陷“罗生门”

《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相宁/作者 西洲 映蔚/风控

2024年4月12日,国务院新发布的“国九条”指出,应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提高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提高发行上市辅导质效,扩大对在审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现场检查覆盖面。在此背景下,苏州鸿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安机械”)向资本市场发起冲击。

此番上市背后,鸿安机械或存问题待解。一方面,2018-2019年,鸿安机械与子公司曾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而2022年,鸿安机械作为分包单位的项目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的部分直接、间接原因与鸿安机械相关人员有关。另一方面,鸿安机械的市占率排名落后于可比公司,其上下游或“瓜分”市场份额。需要注意的是,鸿安机械及其可比公司的产品关键性能指标信披或陷“罗生门”。

 

一、分包项目安全生产事故中鸿安机械负有管理责任,子公司曾因安全生产问题收“罚单”

安全生产是每个企业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应尽的责任,甚至对企业申报上市亦存在重要影响。

2018-2019年,鸿安机械与子公司曾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而2022年10月,鸿安机械作为分包单位的项目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1.1 2018年子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次年鸿安机械因存在安全隐患被罚

据鸿安机械签署日期为2023年3月7日的《苏州鸿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签署日期为2023年3月7日的招股书”),2018年10月11日,鸿安机械的子公司上海鸿安展升物流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安展升”)一员工在深圳项目从事设备安装工作时发生事故,于当日死亡。

对此,2019年9月16日,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鸿安展升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鸿安展升处以22万元的罚款。

同年,2019年7月4日,苏州鸿安机械有限公司(鸿安机械前身,以下统称为“鸿安机械”),分别因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占用了防火间距的问题,合计被罚款2万元。

由此可见,2018-2019年,鸿安机械及其子公司曾因生产安全问题两度吃“罚单”。

值得关注的是,2022年,鸿安机械作为分包商的项目,再次出现安全生产事故。

 

1.2 2022年作为分包单位参与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事故的部分直接及间接原因与鸿安机械人员有关

2023年8月25日,深圳市光明区政府披露了其引源自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披露的《光明区“10·14”凤凰街道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起重伤害事故报告”)。

该起重伤害事故报告指出,2022年10月14日16时50分许,深圳市华星光电半导体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光电”)T6厂房,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相关主体包括设备购买单位华星光电、总承包单位大福自动搬送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大福”)、分包单位鸿安机械

具体来看,2022年10月14日13时30分,鸿安机械的项目负责人詹某水安排叉车司机雷某、工人张某庆等四人进行CVJ03台车的安装工作。16时45分许,辅助作业人员张某庆在叉车正前方,叉车向前倾倒,叉车大臂压到张某庆头部致其死亡。

此外,起重伤害事故报告显示,起重伤害事故的叉车额定起重量为1.4T,既不符合苏州大福包商施工管理方案中要求的2T叉车,也不符合鸿安机械深圳T6改造CVJ03台车投入作业方案中要求的1.6T叉车。本次事故中实际投入作业的叉车型号规格未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方案进行配备。

起重伤害事故报告显示,起重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系叉车司机与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及事故叉车不符合标准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鸿安机械未对事故叉车的设备参数进行核实、苏州大福未发现叉车司机雷某及工人张某庆冒险作业的事故隐患

基于上述情形,鸿安机械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叉车参数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叉车加装的叉套不符合国家标准、叉车司机雷某及工人张某庆冒险作业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可见,2022年,作为分包单位,鸿安机械在此次项目中,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主要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1.3 法规要求企业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监管对拟上市公司安全生产更为重视

据2021年6月10日修正且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监管层亦要求提交安全生产说明。

据证监会2024年3月15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监管层要求辅导机构形成辅导监管报告报送发行监管部门,提交辅导对象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口碑声誉的情况,包括辅导对象曾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2018-2019年,鸿安机械及其子公司因存在生产安全问题而受到处罚。2022年,鸿安机械为分包单位的项目,再次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的部分直接、间接原因与鸿安机械相关人员有关,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二、市占率排名落后于可比公司,市场份额或遭上下游“瓜分”

拟上市企业申请创业板,应符合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

值得关注的是,鸿安机械的多家重要客户和供应商,同时是鸿安机械的可比公司和竞争对手。与此同时,鸿安机械在同行和竞争对手中,其市占率排名或靠后。

 

2.1 市占率排名或不及其同行及竞争对手,上下游企业或瓜分市场份额

据签署日期为2023年3月7日的招股书,鸿安机械的主营业务为从事智能物流技术装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并提供专业化的项目实施及运维服务,属于智能物流装备领域,具体主要涉及智能物流行业和智能物流装备行业。

此次上市,鸿安机械选择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分别为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飞储存”)、深圳市今天国际物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天国际”)、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杰智能”)、兰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剑智能”)、浙江德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马科技”)。

此外,鸿安机械的境外主要竞争对手还包括株式会社大福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简称“大福集团”)、德马泰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马泰克”)。

据出具日为2023年9月26日的《关于苏州鸿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根据高工机器人产业研究所2021年度国内仓储自动化系统供应商规模排名中,今天国际、德马科技、东杰智能、音飞储存、兰剑智能的排名分别为4、5、7、10、14。

对于排名情况,鸿安机械表示,上述数据基于高工产业研究院调研及公开数据所得,如无公开数据且未提供相关信息的公司,则未列入排行榜中。若以鸿安机械2021年营业收入参与排名,鸿安机械将紧随兰剑智能与井松智能之后,位列全国第16-18名

再来关注国际市场。

据公开信息,2021年度国际物流仓储自动化供应商营收排名中,大福集团和德马泰克的排名分别为1、2。

即是说,2021年度,鸿安机械的市场占有率排名,或落后于其同行及竞争对手。

需要说明的是,在鸿安机械的供应商和客户中,均存在多家鸿安机械的可比公司或竞争对手。

据签署日期为2023年3月7日的招股书,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鸿安机械前五大供应商包括音飞储存、大福集团、德马科技,前五大销售收入客户包括大福集团、德马泰克。且同期,大福集团均系鸿安机械的第一大客户。

由此可见,鸿安机械及其多家供应商及多家客户,涉足物流仓储自动化领域。在此背景下,部分供应商及客户作为鸿安机械的可比公司或竞争对手,2021年的市场占有率均高于鸿安机械。

“问题”并未结束。报告期内,鸿安机械的毛利率出现下滑。

 

2.2 前五客户收入占比曾超九成2022年降至逾六成,2022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下滑

据鸿安机械出具日为2023年9月26日的《关于苏州鸿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回复”),2020-2022年及2023年1-6月,鸿安机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4.23亿元、5.13亿元、6.18亿元、2.58亿元,同期,鸿安机械的净利润分别为0.73亿元、0.79亿元、0.82亿元、0.26亿元。

报告期内,鸿安机械营业收入虽逐年上升,但客户集中度高企。

据签署于2023年3月7日的招股书及首轮问询回复,2019-2022年及2023年1-6月,鸿安机械前五大客户的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5.72%、87.88%、72.26%、60.78%、48.75%。

显然,报告期内,鸿安机械客户集中度虽然下滑,但2022年占比仍超六成。

再关注鸿安机械的毛利率情况。

据签署于2023年3月7日的招股书及首轮问询回复,2020-2022年及2023年1-6月,鸿安机械智能物流技术装备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31.82%、31.84%、23.73%、24.8%同期,该业务下细分的通用智能搬运系统的毛利率分别为46.29%、37.14%、22.59%、24.31%。

可见,2021-2022年,鸿安机械的智能物流技术装备业务的毛利率持续下滑。

值得注意的是,鸿安机械的毛利率下跌的同时,对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收入下滑。

据签署于2023年3月7日的招股书及首轮问询回复,2019-2022年及2023年1-6月,鸿安机械对大福集团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2.11亿元、1.55亿元、1.86亿元、1.87亿元、0.48亿元。

可见,相比2019年,2022年鸿安机械对大福集团销售收入明显减少。

除此以外,据行业内企业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福集团在国内市场的营业收入由2018年的65.77亿元下降到2022年的32.73亿元。

近期,监管层重点关注创业板拟上市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及成长能力。

 

2.3 多项法规指出,创业板拟上市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及成长性系监管重点

据证监会发布于2024年3月15日的《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监管层要求坚守各板块功能定位,创业板更强调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支持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综上所述,鸿安机械市场占有率排名或落后于可比公司及竞争对手,同时部分可比公司及竞争对手亦是供应商或客户。此外,鸿安机械对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超六成,鸿安机械毛利率亦持续下滑。

 

三、主要产品关键性能指标信披现疑云,披露的同行产品关键性能指标或现“两个版本”

在注册制全面实施后,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机构将更加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的工作。

此番冲击上市,鸿安机械披露的RGV输送系统定位精度或自相矛盾。不仅如此,关于可比公司德马科技主要产品的关键性能指标,鸿安机械披露的数据或与另一同行企业披露数据“打架”。

 

3.1 招股书称RGV输送系统的定位精度为±1毫米,现“自相矛盾”异象

关注此前鸿安机械披露的公告文件。

据出具日为2022年12月5日的《关于苏州鸿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以下简称“出具于2022年12月5日的首轮问询回复”)及据签署日期为2022年6月28日的《苏州鸿安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签署于2022年6月28日的招股书”),鸿安机械的智能物流技术装备包括托盘搬运系统、箱式搬运系统、垂直搬运系统、RGV输送系统和智能悬挂输送分拣系统。

其中,鸿安机械披露称RGV输送系统的定位精度为±1毫米

即截至2022年12月5日,鸿安机械自称RGV输送系统的定位精度均为±1毫米。

然而,鸿安机械对该产品的定位精度指标的披露,与其线上平台披露的数据矛盾。

据认证主体为鸿安机械的微信公众平台2022年12月30日的公开信息,鸿安机械的RGV输送系统定位精度为±2毫米

由此可见,截至2022年12月30日,鸿安机械公众平台发布的RGV输送系统的定位精度,与签署日期接近的招股书及问询回复披露的定位精度或“对不上”。

不仅如此,鸿安机械披露的同行产品的参数,或存“不同版本”。

 

3.2 行业内企业披露,德马科技的箱式输送设备最高输送速度为150米/分钟

据签署日期为2023年3月7日的招股书,鸿安机械箱式搬运系统主要由滚筒输送机、皮带输送机、连续垂直输送机和摆轮移载机、分流机、合流机等设备组成。

据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船智能”)披露于2022年11月25日的《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昆船智能的箱式输送设备包含带式输送机及辊筒输送机。

即是说,昆船智能的箱式输送设备与鸿安机械的箱式搬运系统,或系同类产品。

据昆船智能披露于2022年5月20日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昆船智能与鸿安机械的同行业可比公司德马科技的箱式输送设备最高输送速度为150米/分钟

但首轮问询函回复或现“另一版本”。

 

3.3 鸿安机械首轮问询回复称,其与德马科技箱式搬运系统最大输送速度均为120米/分钟

据出具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的首轮问询回复,鸿安机械披露,德马科技箱式搬运系统的最大输送速度为120米/分钟。

同时,招股书指出,报告期内,鸿安机械主要型号系列的箱式搬运系统装备中,滚筒输送机、皮带输送机、摆轮分流机的最大输送速度均为120米/分钟。

即是说,鸿安机械披露其与可比公司德马科技的箱式搬运系统,最大输送速度均为120米/分钟。由此可见,鸿安机械披露的德马科技箱式搬运系统的性能指标,与行业内企业昆船智能披露的德马科技箱式输送设备的性能指标,或存“出入”。

自资本市场相关指导文件发布后,监管层对信息披露质量尤为关注。

 

3.4 监管要求指出,拟上市企业信披质量存在明显瑕疵应予以终止审核

据证监会于2024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监管层明确指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审核问询针对性,对信息披露质量存在明显瑕疵、严重影响审核的,依规予以终止审核

综上所述,鸿安机械的披露的RGV输送系统定位精度或出现两个“版本”,关于可比公司德马科技箱式搬运系统的性能指标,鸿安机械披露的数据和行业内企业披露的数据亦或存“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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