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仑新材:合作研发涉嫌选择性披露 “独有”专利的发明人现高校人员身影

《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罗九/作者 南江 汀鹭/风控

2018年11月9日,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仑新材”)注册成立。成立当年,中仑新材收购实控人杨清金控制的中仑塑业(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仑塑业”),置入聚酰胺6(PA6)业务。次年又从实控人好友处收购厦门长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塑实业”)的控股权,置入BOPA薄膜业务。最终,中仑新材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上述两大业务贡献。

冲击创业板背后,中仑新材或存诸多问题待解。中仑新材研发人员在职期间或参与关联方的专利研发,合作研发情况涉嫌选择性披露。此外,由中仑新材单独申请的专利,发明人现合作高校教授的身影,专利权属存疑。值得一提的是,中仑新材向关联方购置的厂房的面积与环评数据对垒,购买均价现疑云。

 

一、研发人员现身关联方专利发明人“名单”,合作研发涉嫌选择性披露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向来是首发上市中的审核重点。在申报文件中,中仑新材仅披露与高校或研究机构存在合作研发情形。

研究发现,中仑新材子公司官网却称其联合塑料改性厂家,开展新型工程塑料PA的研究,而中仑新材关联方金旸(厦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旸新材”)为工程塑料厂家。2021年,中仑新材与金旸新材共同提交一种PA制备方法。且2022年,中仑新材研发人员现身于金旸新材递交的专利的发明人名单中。由此,中仑新材与关联方的合作研发或未披露。

 

1.1 中仑新材核心技术均系自主研发,披露的历史合作研发单位为高校及研究机构

据签署日期为2023年2月27日的《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回复”),截至报告期末即2022年末,中仑新材的子公司长塑实业与湖南工业大学(以下简称“湖南工大”)的共有专利合计4项。

根据中仑新材提供的合作研发协议,中仑新材历史上合作研发单位包括北京化工大学、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泉港石化研究院、厦门理工学院(以下简称“厦门理工”)、福州大学。

可见,中仑新材披露的历史合作研发单位均系高校及研究机构,并无企业单位“身影”。

同时,中仑新材表示,其核心技术均系自主研发,核心技术最初研发未依赖外部单位,不存在核心技术通过委外研发、合作研发取得或者来自原股东投入专利的情形。

事实上,中仑新材子公司或曾联合国内塑料改性厂商合作。

 

1.2 子公司中仑塑业产品包括高温及长碳链PA,金旸新材产品包括高温及长碳链PA材料

据招股书,中仑塑业原系中仑新材实控人杨清金控制的厦门长天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长天”)于2012年7月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11月,厦门长天将中仑塑业的100%股权转让给中仑新材。

招股书显示,中仑塑业主要从事聚酰胺及相关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而聚酰胺简称PA,俗称尼龙。

据中仑塑业官网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3年4月27日,其披露主要产品包括薄膜级聚酰胺树脂、工程塑料级聚酰胺树脂、高速纺丝级聚酰胺树脂、常规纺丝级聚酰胺树脂、工业纺丝级聚酰胺树脂、特种聚酰胺树脂。

其中工程塑料级聚酰胺树脂是指通过增强、增韧、填充及阻燃等多种改性方式生产改性工程塑料,因具有粘度分布广、流动性好、韧性高,可应用到汽车部件、电子电器、家具玩具等不同领域。

而中仑塑业研究方向主要为差异化膜级聚酰胺树脂、新型工程塑料聚酰胺树脂、特种聚酰胺树脂。在工程塑料聚酰胺树脂方面,中仑塑业联合国内知名塑料改性厂家,开展高阻隔、无卤阻燃、纳米复合、尼龙弹性体等新型工程塑料聚酰胺的研究。

即中仑塑业官网展示的工程塑料级聚酰胺树脂,或是指工程塑料级PA。中仑塑业称其联合国内塑料改性厂家,开展新型工程塑料PA的研究。

这是否意味着,中仑新材的历史合作研发方,除了高校,还存在塑料改性厂商。

此外,据中仑塑业官网公开信息,中仑塑业的特种聚酰胺树脂产品涵盖共聚聚酰胺树脂、高温聚酰胺树脂、长碳链聚酰胺树脂等,具有高强度、耐磨性能好等特点,广泛应用于包装、汽车、电子电气等行业。

如上述提及,聚酰胺简称PA,即中仑塑业的特种PA包括高温PA、长碳链PA。

需要说明的是,中仑塑业的特种PA,通过多层共挤、改性/注塑等多种加工方式加工成食品包装、电子连接器、轴承等产品,应用于薄膜、工程塑料等领域。

据招股书,截至签署日2022年11月29日,金旸新材是中仑新材实控人控制的企业。

据金旸新材官网公开信息,其尼龙产品包括高温尼龙材料及长碳链尼龙材料系列产品。

而尼龙为聚酰胺即PA的别称,即金旸新材产品涉及高温PA材料、长碳链PA材料。

《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发现,中仑新材与金旸新材存在共同申请专利情形,专利技术领域涉及PA制备方法。

 

1.3 2021年中仑塑业与金旸新材共同申请专利,专利涉及一种PA制备方法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申请号为2021107256220、名为“一种高韧性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人为金旸新材、中仑塑业,该专利申请日为2021年6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23年1月6日。截至查询日2023年4月27日,上述专利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申请人无变更。

上述专利说明书显示,聚酰胺俗称尼龙,包括脂肪族聚酰胺、半芳香族聚酰胺和全芳香族聚酰胺。半芳香族聚酰胺是通过脂肪族二胺或二酸与带芳香环的二酸或二胺缩聚制备的一种聚酰胺,既具有高于脂肪族聚酰胺的力学性能和耐热温度,又表现出类似脂肪族聚酰胺的熔融加工性能,因而在汽车内燃机部件、耐热电气部件、传动部件、外壳部件以及电子电气的回流焊(SMT)制程等领域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而传统的半芳香族聚酰胺韧性不足;且根据现有对半芳香族聚酰胺进行增韧改性的技术方案,该半芳香族聚酰胺在增韧的同时,却无法兼具或保持原有良好的耐热性能、力学性能和加工性能。

本发明相比常规的半芳香族聚酰胺,其韧性明显提高,无需加入增韧剂改性,且同时并没有牺牲拉伸强度等力学性能;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和加工性能,易于加工;产品在受力状态下的尺寸稳定性增加;具有较高的熔点和耐热性能;改善了产品的阻燃性能,使得产品更易于制备满足UL94标准要求的产品,改性过程中减少了成本较高的阻燃剂的添加量,降低了生产成本。

因此,本发明制得的半芳香族聚酰胺树脂具备上述性能优势,使其具有更为广泛的应用范围以及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即2021年,中仑塑业与金旸新材共同递交一项关于PA制备方法的专利申请。

至此,中仑塑业在其官网中提及的开展合作研发的国内塑料改性厂家,是否即是指关联方金旸新材?中仑新材在问询回复中称其仅与高校存在合作研发,未披露其与关联方是否存在合作研发的情形,是否涉嫌选择性披露?不得而知。

问题并未结束。

 

1.4 中仑塑业5项核心技术专利,曾于2018年6月变更为与金旸新材“共有”

据招股书,“一种用于PA6聚合工艺的浓缩釜”、“一种新型尼龙6切片萃取输送装置”、“一种应用于尼龙6聚合装置中的废气吸收装置”、“一种尼龙6萃取浓缩液换热器的在线清洗装置”和“一种线绕式滤芯的自夹紧装置”均是中仑新材子公司中仑塑业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对应专利号分别为ZL201721645164.5、ZL201721645407.5、ZL201721258066.6、ZL201721645079.9、ZL201721645397.5。上述专利申请日期在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

其中,申请号为ZL201721645164.5的专利“一种用于PA6聚合工艺的浓缩釜”,是中仑新材核心技术“高性能PA6聚合生产装备改造技术”对应的专利。

而申请号分别为ZL201721645407.5、ZL201721258066.6、ZL201721645079.9、ZL201721645397.5的另外4项专利,则是中仑新材核心技术“高性能PA6辅助生产装置优化技术”对应的专利。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2018年6月26日,专利“一种用于PA6聚合工艺的浓缩釜”申请人由“中仑塑业”变更为“中仑塑业、金旸新材”,而后又于2020年11月4日变更为“中仑塑业”。该项专利的申请号为2017216451645,截至查询日2023年4月27日,该专利由中仑塑业单独持有。

同样地,2018年6月,专利“一种新型尼龙6切片萃取输送装置”、“一种应用于尼龙6聚合装置中的废气吸收装置”、“一种尼龙6萃取浓缩液换热器的在线清洗装置”和“一种线绕式滤芯的自夹紧装置”的申请人由“中仑塑业”变更为“中仑塑业、金旸新材”,而后又于2020年10月变更为“中仑塑业”。

上述4项专利的申请号分别为2017216454075、2017212580666、2017216450799、2017216453975,截至查询日2023年4月27日由中仑塑业单独持有。

由此可知,中仑新材于2018年11月收购中仑塑业。2018年6月,即中仑新材向实控人收购中仑塑业四个月前,中仑塑业单独拥有的5项核心技术专利曾变更为“与关联方金旸新材共有”。而后于2020年10月该5项专利才又变更为中仑塑业单独持有。

而在收购中仑塑业前,中仑塑业单独持有的核心技术专利,曾变更为与关联方共有,中仑塑业与关联方金旸新材间是否存在“共享技术”的情形?

不仅如此,2022年,中仑新材的研发人员吴腾达,或同时为金旸新材研发专利。

 

1.5 中仑新材的研发人员吴腾达在职期间,与关联方金旸新材的专利发明人重叠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吴腾达是金旸新材获授权专利“一种高立构复合含量聚乳酸及其制备方法”、“一种抗黄变高导热尼龙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人之一,上述两项专利申请时间为2020年4月28日、2019年11月26日。

此外,2022年1月21日,金旸新材作为唯一申请人申请的专利“一种仿植物纤维可降解聚酯复合材料及其制备方法”中,吴腾达也现身为该项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而据招股书,截至2022年6月末,吴腾达是中仑新材“离型双向拉伸聚乳酸薄膜”、“耐高温低吸湿的双向拉伸聚酰胺预涂膜项目”、“消光聚乳酸薄膜项目技术开发”等在研项目的研发人员之一。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2021年3月18日,长塑实业申请的专利“一种电子产品包装用复合薄膜”、“一种可降解抗菌保鲜膜”中,吴腾达现身为上述两项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截至查询日2023年4月27日,长塑实业上述专利仍处于专利权维持状态。

招股书显示,长塑实业于2019年12月成为中仑新材的全资子公司。

也就是说,首轮问询回复中,中仑新材披露历史合作研发单位均系高校及研究机构。在此背后,《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发现,吴腾达2020年及之前曾为关联方金旸新材研发专利,于2021年3月18日已成为中仑新材研发专利发明人,而且招股书披露吴腾达现为中仑新材研发人员。然而,截至2022年1月,金旸新材所申请专利的发明人中仍包括吴腾达,吴腾达是否同时作为研发人员为金旸新材和中仑新材服务?

另外,在中仑新材收购中仑塑业前后,中仑塑业核心技术专利的所有权人出现来回变更的异象,2018年6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中仑塑业单独持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先是变更为其与金旸新材共有,此后专利所有权人又变更为中仑塑业。此番上市,在专利“共享”以及研发人员重叠的异象下,中仑新材独立性几何?存疑待解。

 

二、高校教授参与研发的发明专利由中仑新材“独有”,专利权属现疑云

专利属于无形资产,其权属应清晰完整,而中仑新材的子公司长塑实业与湖南工大拥有4项共有专利。

而2017-2019年期间,上述专利由长塑实业单独递交申请,即原由长塑实业独有,至2020年才“补增”湖南工大为申请人。就在湖南工大补增为申请人的同时,刘跃军新增为其中3项专利的发明人之一。研究发现,刘跃军或是中仑新材合作的研发高校的教授。蹊跷的是,刘跃军还出现在长塑实业另外单独持有4项专利的发明人“名单”,专利权属或待拷问。

 

2.1 子公司长塑实业与湖南工大的共有专利4项,申请时间为2017-2019年

据首轮问询回复,截至报告期末即2022年末,中仑新材的子公司长塑实业与湖南工大的共有专利合计4项,分别为“一种可降解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一种增韧型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一种抗菌型高阻隔易撕复合膜及其制备方法”、“一种阻燃性抗静电尼龙薄膜及其制备方法”,专利申请时间分别为2017年8月23日、2017年9月4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3月28日,专利申请号分别为ZL201710728948.2、ZL201710787086.0、ZL201910229687.9、ZL201910244682.3。上述4项专利均为发明专利。

根据中仑新材的说明及湖南工大出具的声明,长塑实业可将该等专利运用于商业化运用等活动;该校可为非盈利的科研目的使用该等专利,不会单独将该等专利用于任何商业活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或转让予第三方;该校基于该等专利所自主、研发产生的科研成果、技术成果,长塑实业可以无偿使用;该校与长塑实业之间就上述共有专利不存在纠纷或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且中仑新材称,上述共有专利目前主要用于进一步的技术研发,尚未直接应用于现有产品中,未实现收入或产生利润。

 

2.2 上述4项专利原由长塑实业独有,2020年才“补增”湖南工大为申请人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2020年6月23日,申请号为2017107289482、名为“一种可降解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的申请人发生变更,申请人由“长塑实业”变更为“湖南工大、长塑实业”。

2020年6月30日,申请号为2017107870860,名为“一种增韧型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的申请人发生变更,申请人由“长塑实业”变更为“湖南工大、长塑实业”。

2020年7月6日,申请号为2019102296879、名为“一种抗菌型高阻隔易撕复合膜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的申请人发生变更,申请人由“长塑实业”变更为“湖南工大、长塑实业”。

2020年9月8日,申请号为2019102446823、名为“一种阻燃性抗静电尼龙薄膜及其制备方法”的专利的申请人发生变更,申请人由“长塑实业”变更为“湖南工大、长塑实业”。

换而言之,首轮问询回复披露的上述长塑实业与湖南工大共有的4项专利,原由中仑新材“独有”。2020年,湖南工大才被“补增”为申请人。

 

2.3 湖南工大被补增为申请人的同时,刘跃军新增为其中3项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在湖南工大新增为上述3项专利“一种可降解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一种增韧型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一种抗菌型高阻隔易撕复合膜及其制备方法”的申请人的同一天,刘跃军新增为其中上述3项专利的发明人。

至此,刘跃军系何人?与湖南工大有何关系?

 

2.4 刘跃军是中仑新材合作研发单位的教授,也是长塑实业独有的四项专利的发明人之一

据厦门理工学院官网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3年4月27日,其官网披露的教职人员一览表中包含一位名为“刘跃军”的博士教授,该名教授研究方向为绿色高分子及功能化、聚合物加工原理与应用。

同时,刘跃军教授简介显示,其“曾先后担任湖南工业大学包装与印刷学院副院长、包装新材料与技术重点实验室主任、包装与材料工程学院院长、研究生处处长、学位办主任;现为学校的湖南省重点学科‘材料科学与工程’学科带头人”。该履历简介发布日期为2015年9月5日。

据湖南工大官网公开信息,2020年7月23日,湖南工大包材学院校友会成立大会暨包材学院广东校友会换届大会顺利召开,其中湖南工大的刘跃军教授当选首届包材学院校友会会长。

另外,湖南工大官网披露的更新日期为2022年6月16日的“专业建设”信息显示,“刘跃军”是湖南工大包装与材料工程学院的“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的负责人。截至查询日2023年4月27日,上述信息未进行变更。

种种迹象表明,刘跃军或是湖南工大及厦门理工的教授。

据首轮问询回复,厦门理工是中仑新材的历史上的合作研发单位之一,合作项目为“超高阻隔双向拉伸尼龙薄膜制备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时间为2017-2020年。其中双方就资产权属及权益分割约定,各方独自研究的成果归研究方所有,双方共同研究的成果根据各方的贡献按比例享受成果。

基于中仑新材与湖南工大存在多项共有专利的背景,湖南工大是否亦曾是中仑新材合作研发单位?双方又如何约定研究成果归属?不得而知。

而在湖南工大被补增为中仑新材的“一种可降解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等多项专利的申请人的同时,刘跃军新增为其中3项专利的发明人之一。显然,刘跃军或以湖南工大教职人员身份,参与了上述专利的研发。

蹊跷的是,除了上述3项专利外,申请人为长塑实业的4项专利的发明人,也现刘跃军的“身影”。

据招股书,发明专利“一种适用于电子产品外包装的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以及实用新型专利“一种耐穿刺耐高温蒸煮粽子包装复合膜”、“一种食品包装用高阻隔亚光复合薄膜”、“一种透明高阻隔蒸镀尼龙薄膜”均为中仑新材子公司长塑实业独自持有的专利,专利申请日分别为2019年8月6日、2018年4月4日、2018年10月29日、2020年6月18日,专利申请号分别为ZL201910723220.X、ZL201820475751.2、ZL201821767905.1、ZL202021143019.9。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长塑实业作为申请人的,申请号为201910723220X的专利“一种适用于电子产品外包装的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申请号为2018204757512的专利“一种耐穿刺耐高温蒸煮粽子包装复合膜”、申请号为2018217679051的专利“一种食品包装用高阻隔亚光复合薄膜”及申请号为2020211430199的专利“一种透明高阻隔蒸镀尼龙薄膜”,其专利发明人均包含一位名为“刘跃军”的人员。

由此不难看出,招股书披露,刘跃军是“一种适用于电子产品外包装的聚酰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一种耐穿刺耐高温蒸煮粽子包装复合膜”、“一种食品包装用高阻隔亚光复合薄膜”、“一种透明高阻隔蒸镀尼龙薄膜”4项专利的发明人,但实际上前述专利由长塑实业独有。

那么,此处的“刘跃军”与前述的湖南工大及厦门理工的教授“刘跃军”是否为同一人?倘若为同一人,作为高校教授,刘跃军参与研发的专利是否应属高校与中仑新材共同所有?而刘跃军参与研发的上述4项专利却是由中仑新材子公司长塑实业独有,是否具备合理性?长塑实业相关专利的权属是否存在瑕疵?有待解答。

 

三、购置的厂房面积与环评文件对垒,购买均价真实性存疑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等原则。报告期内,中仑新材子公司长塑实业曾向关联方厦门长华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长华”)租赁厂房。

值得注意的是,长塑实业向关联方厦门长华租赁厂房的价格或7年未上涨。不仅如此,2020年10月,长塑实业向厦门长华采购上述所租赁的厂房,称交易价格公允合理。而中仑新材在问询回复中所披露厦门长华厂房面积,却小于环评报告披露的厂房面积。

 

3.1 子公司长塑实业向关联方厦门长华租赁厂房的价格,或七年未上涨

据招股书,厦门长华系厦门长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长凯”)持股69.33%、彰胜国际有限公司持股21.11%、王哲夫持股9.56%的公司,已于2021年11月注销。而厦门长凯系中仑新材实控人杨清金的姐夫周逊辉控制的公司,为中仑新材的关联方。

据首轮问询回复,厦门长凯成立于2003年12月,设立时股东为杨清金、杨建宏,后续经历次股权变更,2006年4月股东变更为周逊辉和李鸿鹏,并由周逊辉控股,2006年4月之后股东未继续发生变更,一直由周逊辉控股。

即是说,厦门长凯原为中仑新材的实控人杨清金参与设立的企业,其控制权于2006年4月转到杨清金姐夫周逊辉手上。

据招股书,长塑实业是中仑新材于2019年11月从绿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悦控股”)处收购取得的子公司。

招股书显示,中仑新材子公司长塑实业的主厂区位于厦门海沧区翁角路268号,随着长塑实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原有的厂区已不能完全满足中仑新材的生产经营。因此,中仑新材在报告期内存在向关联方厦门长华租赁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盛路16号生产厂房的情况,租赁厂房面积为9,500平方米,附属锅炉房面积为190.41平方米。2020年10月,中仑新材向厦门长华购买了上述厂房和设备。

2019-2020年,中仑新材对厦门长华的厂房租赁费用分别为14.29万元、85.71万元

则若2020年租期以1-9月来测算,中仑新材子公司向厦门长华租赁厂房的月均租赁费用9.52万元,不足10万元。

据绿悦控股签署日为2014年1月9日的公开说明书,绿悦控股实际控制人王哲夫彼时是厦门长华的负责人。长塑实业位于新盛路16号的新阳厂区系向厦门长华租赁的厂房,租赁面积为9,500平方米,租赁期间为2013年4月至2018年4月,年租赁费用为120万元(月均租赁费用为10万元)。

也就是说,子公司长塑实业曾长期向厦门长华租赁厂房,自2013年4月至2020年10月租赁时间已超7年。而期间,子公司长塑实业向厦门长华租赁厂房的价格或未上涨。

问题仍在继续。

 

3.2 2020年10月长塑实业向厦门长华采购上述厂房,称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据招股书,厦门长华的原厂房和土地坐落在厦门市海沧区新盛路16号,产权证显示厦门长华的土地面积为18,287.61平方米,厂房面积为11,079.28平方米,锅炉房面积为190.41平方米,2019年、2020年厦门长华一直将大部分闲置的厂房(即其中的9,500平方米厂房)和土地租赁给长塑实业使用。为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且厦门长华基于整体战略布局考虑,厦门长华将上述出租给中仑新材子公司长塑实业的厂房和土地在出售给长塑实业。

据首轮问询回复,2020年9月,北京亚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厦门长华拟转让给长塑实业的厂房和土地等进行了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8月31日,根据成本法和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最终确定厦门长华拟转让资产涉及其持有的位于海沧区新盛路16号(生产厂房、锅炉房)工业房地产评估价值为2,905.33万元。

经长塑实业与厦门长华协商,双方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转让价格,2020年10月,长塑实业以评估价2,905.33万元(含税)购买了厦门长华位于海沧区新盛路16号的厂房及附属土地、锅炉房。长塑实业购买的厦门长华厂房面积为11,079.28平方米,根据购买价测算均价为2,622.31元/平米。

根据安居客、58同城发布的厦门海沧新阳工业区厂房出售价格,结合区位、权证期限、厂房新旧程度不同,发布的出售价格大多在2,300-3,000元/平米之间,对应的平均价格为2,650元/平米;与中仑新材购买的2,622.31元/平米的均价相当。

综上,中仑新材向厦门长华购买厂房、土地及锅炉房的交易价格公允,具有合理性。

蹊跷的是,中仑新材披露的厦门长华厂房面积或小于环评报告的面积。

 

3.3 中仑新材披露厦门长华厂房面积小于环评披露面积,信披现疑云

据厦门市海沧生态局,厦门长华2017年递交的《水煤浆锅炉烟气污染物脱硝减排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技改项目环评报告”),厦门长华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盛路16号的厂区总用地面积18,287.6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414.41平方米。其中主体工程分为双向拉伸尼龙薄膜生产厂房和锅炉房,建筑面积分别为11,224平方米、190.41平方米。

而在招股书及首轮问询回复中,中仑新材披露的厦门长华厂房面积为11,079.28平方米,小于厦门长华环评报告披露的厂房面积。

需要一提的是,若以环评文件披露的厦门长华厂房面积为11,224平方米,根据中仑新材对厦门长华厂房购买价2,905.33万元测算的实际购买均价为2,588.5元/平方米。

换言之,中仑新材所披露的厦门长华厂房面积小于环评披露的面积,其购买厦门长华厂房实际均价或小于信披单价及市场均价。那么中仑新材对于其与厦门长华交易公允性解释能否令人信服?

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此番冲击境内资本市场,中仑新材未来如何说好其“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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