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曾掺“水分” 募投项目数据与环评存出入

《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 牟西/作者 惜海/风控

何为场地电动车?对于该产品的应用领域,国内与国外显得截然不同。在国内,场地电动车主要应用于旅游观光,而在国外则广泛应用于高尔夫球场或社区。而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通科技”)作为东莞市一家本土的民营企业,主营场地电动车,上市背后能否说好其“故事”?

需要指出的是,自2011年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绿通科技,曾在2017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复审,而彼时其前一年度即2016年,期初及期末的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均不足10%,或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条件,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含金量不足?此外,环评批复与招股书披露的关于募投项目建筑面积却存“出入”,信息披露现“罗生门”。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或曾掺“水分”,发明专利数量向后看齐创新能力存疑

惟进取也,故日新。创新是第一动力,创新能力越突出,产业结构就越优化,要素流动也越顺畅,发展活力越充沛。然而,绿通科技的发明专利数量向后看齐。

 

1.1 截至查询日2022年9月27日,授权发明专利数量行业排名中靠后

据绿通科技签署日为2022年9月22日的招股书(以下简称“招股书”),绿通科技的同行业可比公司有三家,分别为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风动力”)、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益高”)、东莞市卓越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卓越”)。

截至2022年6月末,绿通科技无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2年9月27日,绿通科技、春风动力、苏州益高、东莞卓越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数量分别为1项、28项、11项、1项。

可见,截至查询日2022年9月27日,绿通科技取得的授权发明专利数量向后看齐。

 

1.2 2017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而2016年研发人员占比不足10%或不符合认定要求

据招股书,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2年9月22日,绿通科技系高新技术企业。

2011年11月,绿通科技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144000152。该证书分别于2014年10月、2017年12月、2020年12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据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公开信息,截至2022年11月8日,共有两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分别为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印发时间分别为2008年4月14日、2016年2月1日。

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一个会计年度。“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其中,2014年10月,绿通科技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即 2017年10月到期;此后,绿通科技于2017年12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第二次复审时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应当为2016年,彼时应当对照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需要注意的是,绿通科技高新技术企业“含金量”或不足。

据绿通科技2016年年报,2016年,绿通科技无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

2016年,绿通科技的研发人员期初人数与期末人数分别为22人、21人。同期,绿通科技期初员工总数、期末员工总数分别为264人、256人。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若以期初人数计算,2016年,绿通科技研发人员数量占其当期员工总数的比例为8.33%。同期,若以期末人数计算,绿通科技研发人员数量占其当期员工总数的比例为8.2%。

也就是说,法规指出,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然而,2017年12月,绿通科技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其前一个会计年度即2016年,以2016年期初人数及期末人数计算,其研发人员占比均不足10%,是否意味着绿通科技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也不足10%,是否并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条件之一?

而据招股书,2019-2021年及2022年1-6月,绿通科技的税收优惠金额分别为718.63万元、816.55万元、1,930.98万元、1,983.57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税率调减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分别为555.19万元、616.87万元、1,441.86万元、1,648.53万元。

且绿通科技表示,公司自2011年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如后续上述税收优惠取消,将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绿通科技核心技术对应的两项专利已届满失效。

 

1.3 截至查询日2022年9月27日,两项核心技术对应专利已届满终止失效

据招股书,绿通科技的核心技术交流驱动技术、充电互锁技术各对应一项专利,名称分别为“具有交流电机的高尔夫观光车”、“具有充电保护的高尔夫观光车”。

而事实上,上述两项核心技术对应的专利,已届满失效。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绿通科技拥有一项专利名称为“具有交流电机的高尔夫观光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11200556724。该专利申请于2011年3月4日,截至查询日2022年9月27日案件状态为届满终止失效,专利届满终止失效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

此外,绿通科技专利名称为“具有充电保护的高尔夫观光车”、专利申请人为绿通科技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11200556688。该专利申请于2011年3月4日,截至查询日2022年9月27日案件状态为届满终止失效,专利届满终止失效时间为2021年3月23日。

即是说,截至查询日2022年9月27日,绿通科技的核心技术交流驱动技术、充电互锁技术对应的两项专利已届满终止失效。

上述情形不难看出,绿通科技不仅发明专利数量向后看齐、两项核心技术专利已经届满终止失效。而回溯历史,绿通科技2017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背后,其申报前一个会计年度,即绿通科技2016年期初及期末的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均不足10%,或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评定条件,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含金量不足?且绿通科技因高新技术企业而享受税收优惠,是否存在需要补缴税款的风险?

 

二、募投项目建筑面积与环评批复存“出入”,信披质量或遭拷问

慎始慎终,则无败事。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企业的重要“窗口”。而绿通科技的招股书与环评报告内容却现数据不一致的情况。

 

2.1 招股书中的年产1.7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与环评批复的项目为同一项目

据招股书,此次上市,绿通科技拟募集资金4.05亿元,分别用于建设“年产1.7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其中,“年产1.7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的总投资额为2.79亿元,该项目的项目备案号为2016-441900-41-03-004582,环评批复号为东环建[2020]7038号。截至2022年6月末,该项目累计投资额为1.12亿元。

并且,“年产1.7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用地落实情况,为粤(2020)东莞不动产权第0164201号,该《不动产权证书》对应的土地为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的国有建设土地(现有厂区西南侧)。该项目的厂房建设地亦为绿通科技现有厂区西南侧约2.72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

需要指出的是,绿通科技的主要生产经营地址为东莞市洪梅镇河西工业区。

据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截至查询日2022年9月27日,备案项目编号为2016-441900-41-03-004582的项目名称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增资扩产项目”,项目所在地为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河西工业区。该项目的占地面积为2.72万平方米。

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截至查询日2022年9月27日,审批文号为东环建[2020]7038号文件对应的项目名称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改扩建)”。

据东环建[2020]7038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批复”),《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由东莞市中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环保”)编制。该项目的的建设地址为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项目占地面积为2.72万平方米。

据环评批复,“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为绿通科技,建设地点为东莞市洪梅镇梅沙村,改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为2.72万平方米。

可以看出,绿通科技在招股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年产1.7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与环评批复披露的“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次改扩建)项目”,批复号、建设地址、总占地面积均一致。因此,上述的环评批复即为招股书中“年产1.7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以下统称为“扩产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

然而,绿通科技在招股书中披露的募投项目的建筑面积却与环评报告不一致。

 

2.2 关于募投项目的建筑面积,招股书披露的数据比环评批复多2,882平方

据招股书,“扩产项目”的投资额为2.79亿元,该项目的建筑面积约7.46万平方米,该项目拟通过扩建厂房、引进专业设备等方式,使其增加1.7万台场地电动车的生产能力。

据环评批复,“扩产项目”的建筑面积为7.17万平方米。

根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研究,招股书披露的“扩产项目”建筑面积,较环评批复分别多2,882平方米。

此外,截至2022年6月28日,环评报告编制单位中南环保的经营范围,已不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3 环评资质或仍在有效期内,环评单位经营范围变更后却不包括环评业务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南环保成立于2009年12月18日,其经营范围为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等。截至查询日2022年9月27日,中南环保共有三项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变更记录。

其中,2019年10月25日,中南环保的经营范围变更后,新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020年8月26日,中南环保的经营范围变更前后均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022年6月28日,中南环保变更前的经营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变更后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

即是说,仅在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6月27日期间,中南环保的经营范围中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据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截至查询日2022年9月27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无有关中南环保的信息。

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二条,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第六条,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印制并颁发。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

第十八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对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准予延续。对不符合相应评价资质条件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也就是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若以中南环保的经营范围中首次新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计算,即2019年,则资质证书应在2023年到期。而中南环保在资质证书未到期时,其经营范围中已不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其是否被撤销资质证书?存疑待解。

而且,由中南环保编制的上述环评批复,与招股书披露的关于募投项目建筑面积却存“出入”,信息披露现“罗生门”。该环评单位又能否勤勉?而招股书信披的真实性如何?尚未可知。

物类之起,必有所始。拨开绿通科技上市背后的疑云,其在资本市场的考验下,能否扶摇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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