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受理了山东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隆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2021年8月30日,坤隆股份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从2021年1月的首轮问询到终止上市,历时七个月,坤隆股份的上市历程戛然而止。上市终止的背后,坤隆股份历史沿革中的股东出资、股权转让遭问询。而基于相关法规与制度,除了证监会强调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质量外,深交所在创业板申报企业发行上市审核中也重点关注拟上市企业的股权变动瑕疵或者纠纷问题,并要求拟上市企业强化信披中介机构从严核查。
一、坤隆股份上市进程按下“刹车键”,撤材料背后遭遇“31问”
2021年1月28日,深交所对坤隆股份出具的审核函〔2021〕010204号《关于山东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截至撤材料前,深交所对坤隆股份进行了一轮审核问询,在问询过程中,共提出31个问题,涉及关于未决诉讼、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历史沿革、行政处罚与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等等。
招股书披露,(1)2004年,刘林清、赵荣海、刘成勇、孙孟月、刘全文向寿光市坤隆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坤隆股份的前身,以下简称“坤隆有限”)投入货币资金合计40万元。该次出资未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未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为补正前述瑕疵,2005年10月25日,坤隆有限与刘全文等五人签署《以资抵债协议》,约定坤隆有限以机器设备作价偿还所欠刘全文等五人共计40万元的债务。对于坤隆股份历史沿革相关事宜,刘成勇、赵荣海无法取得联系或明确拒绝访谈。
(2)2006年9月,吴法祥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向坤隆有限增资,前述土地使用权相关出让金实际均为公司支付。为弥补前述瑕疵,2012年坤隆股份召开股东大会,同意由吴法祥增加现金出资500万元用以补足2006年9月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该500万元出资计入公司资本公积。2015年坤隆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坤隆股份相应调减期初无形资产500万元,调减期初资本公积500万元。
(3)北京淼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淼森”)成立于2012年4月,2012 年6月北京淼森认购坤隆股份800万股股份。北京淼森主要从事投资业务,现持有坤隆股份20.0707% 的股权,其股东构成为贾娜持股80%,贾永强持股20%。
基于上述情形,深交所要求坤隆股份补充披露:
(1)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已采取的整改或者补救 措施,相关纠纷的解决情况,以及保荐人、坤隆股份律师关于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是否会构成首发法律障碍等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2)刘成勇、赵荣海对坤隆股份历次增资及与其他股东间的历次股权转让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其持有的坤隆股份股权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相关增资或股权转让事宜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吴法祥以无形资产增资以及瑕疵补足事项过程的会计处理情况,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4)贾娜、贾永强的个人履历,与坤隆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5)北京淼森成立后即入股坤隆股份的原因及定价公允性,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资金来源、税收缴纳等情况,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
(6)坤隆股份是否存在已解除或正在执行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如是,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相关要求逐条披露相关情况。请保荐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明确意见。
这意味着,细分来看,坤隆股份此番上市关于历史沿革情况,遭遇深交所“六连问”。回溯历史,基于坤隆股份2004年相关股东出资未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且未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实控人吴法祥2006年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作价500万元向坤隆有限增资、成立于2012年的北京淼森在其成立两个月后认购坤隆股份的股份等情形,坤隆股份历史沿革的股权变化的合规性与真实性,均受到监管层的关注。
而此次,坤隆股份撤材料背后或非偶然,从其首轮问询的31个问题来看,其历史沿革的股权变动背后或疑云丛生。作为冲击创业板的拟上市企业,坤隆股份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环境中难以突围的背后,或离不开严监管的规制与打击。
二、创业板上市审核关注股权变动瑕疵或纠纷,要求发行人强化信披中介机构从严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相关法规与制度,深交所在创业板申报企业发行上市审核中,需要基于创业定位,审核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19年,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拉开了资本市场深改序幕。注册制改革中,科创板发挥“试验田”的作用显著,有力地推进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而且注册制改革试点扩大到创业板。
作为计划在创业板上市的坤隆股份,其首轮问询中的历史沿革中关于股东出资、股权转让的问题,系其接受上市审查需要直面的问题之一。
除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在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条件及事项作出规定外,今年以来,多条法规对拟上市企业历史沿革的信披问题进一步规制。
据深交所2020年2月28日发布的《企业如何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法律条件?》,企业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发行上市的法律条件,重点关注主体资格、历史沿革、独立性、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公司治理、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的合法性、违法行为及违反公众利益的重大行为、募投项目等九大方面。
其中,历史沿革要求,企业股权历史沿革清晰和转让股权合法,无虚假出资、违规持股的现象,不存在股权权属纠纷。
而且,证监会也强调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质量。
据证监会2021年2月9日披露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指引》”),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指引,充分做好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其中包括,发行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发行人历史沿革中存在股份代持等情形的,应当在提交申请前依法解除,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形成原因、演变情况、解除过程、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等。
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中介机构应当核查该股东基本情况、入股背景等信息,说明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发行人应当说明该自然人股东基本情况。
发行人股东的股权架构为两层以上且为无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的,如该股东入股交易价格明显异常,中介机构应当对该股东层层穿透核查到最终持有人,说明是否存在本指引第一项、第二项的情形。最终持有人为自然人的,发行人应当说明自然人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依照本指引要求对发行人披露的股东信息进行核查。中介机构发表核查意见不能简单以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承诺作为依据,应当全面深入核查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入股协议、交易对价、资金来源、支付方式等客观证据,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指引》适用于各板块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在《指引》发布的同一天,深交所披露了《深交所新闻发言人就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答记者问》。其中就“围绕贯彻落实《指引》要求,深交所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中有何具体措施?”,深交所指出五条措施,分别为做好增量项目申报、存量项目分类处理、统一问询标准、压严压实责任、加强监管协同。
具体来看,增量项目申报。新申报企业应在申报时全面落实《指引》要求,依法依规清理股权代持、披露股东信息、提交专项承诺。保荐机构应当对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三类情形”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深交所受理时将重点核对发行人、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指引》要求落实相关事项,申报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锁定期是否符合要求等。
存量项目分类处理。对在审项目以及已通过上市委审议尚未注册的项目,深交所将及时通知相关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披露股东相关信息并进行核查。对于不存在股权代持、突击入股、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等问题或前期审核问询阶段已对前述问题作出说明或披露的企业,按照规定提交专项承诺后,正常推进审核程序。
统一问询标准。深交所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合理提出问询问题,同类问题的披露与核查范围将保持一致。在审核中,深交所将进一步关注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和核查问题,区分企业情况分类处理,有针对性地发出补充问询,重点关注入股价格明显异常的自然人股东和多层嵌套机构股东的信息披露和核查工作。
压严压实责任。结合前期制定并外推的信息披露审核要点,深交所将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严把上市企业入口关。拟上市企业未如实说明或披露股东信息,或相关中介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深交所将予以严肃查处;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从监管目的看,《指引》加强拟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对防范“影子股东”违法违规“造富”问题,进一步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从监管内容看,《指引》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约束了股权代持、临近上市前突击入股、入股价格异常等市场反映集中问题。
此外,作为上市进程中重要的一环,上市审核关乎发行人成功上市,2021年7月23日,深交所进一步强化了发行人信披的监管力度,其中股权变动瑕疵或者纠纷系发行人需要披露与中介机构需要核查的重点内容之一。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关于“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指出,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应就相关纠纷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
2021年7月23日,为进一步压严压实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和中介机构核查把关责任,提升审核标准透明度,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创业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审核要点》”)等业务指南。
据《审核要点》,保荐人应根据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披露情况和核查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中下载《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对于情况表已经充分核查、披露的问题,深交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相应简化问询;对于未落实相关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导致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内容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上市审核的,深交所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填报质量将作为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的参考依据。
《审核要点》显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权变动过程是否曾经存在瑕疵或者纠纷”。
针对上述问题,发行人的披露要求,为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已采取的整改或者补救措施,相关纠纷的解决情况,以及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关于相关瑕疵是否已得到弥补,是否仍存在纠纷或者被处罚风险,是否会构成首发法律障碍等事项的结论性意见。
核查要求,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如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应当在申报前采取补救措施等等。
而何为股权变动瑕疵或者纠纷情形?
据《审核要点》,股权变动瑕疵或者纠纷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未按照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者股权变动的内容、方式不符合内部决策批准的方案;
(2)未签署相关协议,或相关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需要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的,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4)股权变动实施结果与原取得的批准文件不一致,未依法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程序;
(5)未履行必要的审计、验资等程序,或者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
(6)发起人或者股东的出资方式、比例、时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7)发起人或者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用于出资的财产产权关系不清晰,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权益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或则存在重大权属瑕疵、重大法律风险;
(8)发起人或者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未履行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程序,或者未办理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
(9)发起人或者股东以权属不明确或者其他需要有权部门进行产权确认的资产出资的,未得到相关方的确认或者经有权部门进行权属界定;
(10)股权变动需要得到发行人、其他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同意的,未取得相关同意。需要通知债权人或者予以公告的,未履行相关程序;
(11)股权变动定价依据不合理、资金来源不合法、价款未支付、相关税费未缴纳;
(12)发起人或者股东之间就股权变动事宜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可见,监管层在拟上市企业申请上市文件的审核过程中,需要结合企业通过信息披露等方式呈现的事实情况予以把握。而坤隆股份撤材料上市终止,背后或也离不开监管层审查其规范性等事项的审慎原则。
在严格审核企业上市申请文件的同时,监管层在上市验收、审核、注册等环节均加强了对公司信披质量的把控。而近期创业板注册制企业多份问询函出现了深交所的重点提醒,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披质量。严监管之下,拟上市企业撤单、被否和长时间不能注册的案例层出不穷,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下,拟上市企业的质量比数量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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