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7日,新疆派特罗尔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派特罗尔”)向证监会报送了招股书。历时一年多,2021年9月2日,新疆派特罗尔上市计划“流产”,其首发未通过。
而上市“折戟”背后,新疆派特尔罗的会计基础及财务内控问题,受到证监会的“灵魂拷问”,其中涉及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信披不充分、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产生的收入确认恰当与否的问题。
一、闯关资本市场遭遇“滑铁卢”,三大拷问引发市场关注
自2003 年 8 月 18 日起,新疆派特罗尔成立已逾18年,系一家深井、超深井民营钻探企业,主营业务为油气钻井工程及技术服务,业务区域主要集中于新疆塔里木盆地、四川盆地等国内重点天然气产区。
上市“折戟”背后,发审委会议对新疆佩特罗尔提出三大问题。
据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2021年第93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根据原申报报表及招股书,新疆派特罗尔采用“终验法”于钻井工程完工后一次性确认收入;新疆派特罗尔目前采用“工期进度”作为工作量法/产出法计算完工进度的依据确认收入,并做了会计差错更正。新疆派特罗尔2020年毛利率较以前年度存在较大差异。
一是,新疆派特罗尔被要求:(1)说明目前采用“工期进度”作为工作量法/产出法计算完工进度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业务实质及合同约定,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说明是否存在油田公司认可的有效工期及其认定依据,在任何情况下油田公司是否均有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由于新冠疫情等原因造成的停工,如有,其计价标准是否和定额标价一致;(3)说明报告期内钻井工程收入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划分是否有充分、恰当的依据;报告期内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4)说明2019年12月31日的工程施工存货结转至2020年初留存收益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符合收入确认准则和成本分摊原则;(5)结合会计差错更正对业绩的影响,说明该等会计差错是否属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是否反映了新疆派特罗尔存在会计基础薄弱、内控重大缺陷的情形。
二是,新疆派特罗尔被要求说明:(1)是否已建立与预计合同总成本相关的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有效性;(2)说明报告期内前十大钻井项目各期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其合理性;(3)结合各期主要钻井项目的预计总成本变动情况,说明在何种情况下会导致预计总成本的变更;(4)说明同一钻探项目毛利率于不同年度异常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5)结合上述情况,说明更正后的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新疆派特罗尔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此外,发审委会议指出,报告期内新疆派特罗尔销售占比高度集中,其中来自中石油下属企业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较高。新疆派特罗尔存在主要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
三是新疆派特罗尔代表被要求说明:(1)新疆派特罗尔客户集中的原因、背景,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2)在中石油系统存在多家工程技术服务公司的前提下仍选择新疆派特罗尔为其提供钻井工程服务的原因及合理性;(3)新疆派特罗尔获取中石油下属公司业务订单的独立性及合规性,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4)对第一大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对新疆派特罗尔的业务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主要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况是否具有行业普遍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从发审委会议的问题问询可以看出,新疆派特罗尔钻井工程服务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存在差异、且采用“工期进度”作为工作量法/产出法计算完工进度的依据确认收入,并做了会计差错更正,其因而被证监会问及收入确认的时点是否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会计差错是否属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2019年末工程施工存货结转至2020年初留存收益的原因及其合理性等问题。
且证监会提出,新疆派特罗尔是否存在会计基础薄弱、内控重大缺陷的情形。
可见,此番上市背后,新疆派特罗尔或存在对收入准则理解和执行不到位、披露不充分的问题,且其收入确认和计量是否恰当?或该“打上问号”。
二、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的信披提出更高要求,监管层关注未恰当确认及列示与履行合同相关款项的行为
据招股书,新疆派特罗尔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适用新收入准则。
且报告期内,即2017-2019年,新疆派特罗尔钻井工程服务业务采用终验法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实施后,新疆派特罗尔钻井工程服务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其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该收入确认政策将与报告期内存在差异。
招股书显示,假定自申报财务报表期初(2017年1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以2019年财务数据为例,原收入准则下,新疆派特罗尔的营业收入为146,305.6万元,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7,064.05万元;新收入准则下,新疆派特罗尔的营业收入为165,400.03万元,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7,452.79万元。
而新收入准则将对新疆派特罗尔合并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指标产生影响。而透过此番上市被否的问询问题,或牵出新疆派特罗尔的会计准则执行及财务内控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的情况,系监管层关注的重点之一。
2021年8月27日,证监会披露《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证监会会计部联合沪深交易所共同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阅分析工作,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869家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
报告指出,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信息披露规则整体质量较好,但部分上市公司仍存在对准则理解和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主要包括收入确认和计量不恰当、金融资产分类不正确、资产减值估计不谨慎、合并报表范围判断不合理、预计负债与或有资产抵销不恰当、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时点不恰当等。
可以看出,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应当严格执行上市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条例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因此,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新产生了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例如由于收入确认时点不同而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者将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重分类为合同资产,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追溯调整。
这意味着,新收入准则下,上市公司对相关交易或事项进行了确认和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或利润表中进行了列报时候,但对于相同交易或事项对本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未进行恰当调整;在披露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的影响时,仅列示影响的相关项目和金额,未披露调整性质及原因等信息,均系不符合新收入与准则规定的表现。
除此之外,新疆派特罗尔被问及上期末存货结转本期初留存收益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据《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而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且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而据相关法规,企业取得存货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以及存货盘盈等。
可以看出,企业在确认存货销售收入的当期,应当将已经销售存货的成本结转为当期营业成本。
且此番上市,新疆派特罗尔被发审会要求说明是否存在油田公司认可的有效工期及其认定依据,在任何情况下油田公司是否均有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据新收入准则,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简而言之,和原收入准则相比,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对于收入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未恰当确认及列示与履行合同相关款项的行为,容易“踩线”。
会计信息作为信息使用者进行投资时作出决策与分析的基础,其真实性及准确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作为上市企业,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着重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其中包括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在“零容忍”的监管理念下,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信披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不断提高自身对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理解和应用水平,及时发现并改正财务报告编制中存在的错误,稳妥做好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不断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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