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韦一/作者 午月 沐灵 映蔚/风控
医疗保健作为人类的基本需求,具有一定的刚性特征。其中,2020年,中国七大类医药商品销售总额2.41万亿元,扣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2.4%。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下,药品流通行业进入变革关键期。繁华之下,冷暖自知。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嘉维康”)2020年业绩表现并不“理想”,营收净利齐陷入负增长。且近几年内,达嘉维康还注销了4家子公司及16家单体药房。
两票制背景下,达嘉维康取得21家公司51%的股权,却以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未控制该等公司为由未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并以此回复监管多次问询。而经《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致电相关管理部门咨询确认,“两票制”中对于药品流通集团公司的认定涉及的出资证明材料,应为对子公司实缴出资的证明,实际上,达嘉维康对部分公司存在实缴出资记录,围绕达嘉维康对该21家公司控制权的“疑云”远未散去。另一方面,达嘉维康不仅子公司因销售不合格药品被罚,其多家药品供应商亦“同病相怜”,达嘉维康遴选机制或存漏洞。
一、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逐年下滑,2020年营收净利陷入“负增长”
回顾2020年,达嘉维康营收及净利陷入“负增长”。
据达嘉维康签署日为2021年5月17日的招股书(以下简称“招股书”)以及签署日为2020年7月13日的招股书(以下简称“2020年招股书”)以及达嘉维康2016年年报,2016-2020年,达嘉维康营业收入分别为18.99亿元、20.22亿元、21.89亿元、24.57亿元、23.4亿元,2017-2020年分别同比增长6.47%、8.23%、12.24%、-4.75%。
2016-2020年,达嘉维康净利润分别为5,776.45万元、7,994.9万元、7,798.74万亿元、8,765.25万元、6,485.4万元,2017-2020年分别同比增长38.41%、-2.45%、12.39%、-26.01%。
且近年来,达嘉维康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逐年下降。
据招股书、2020年招股书及达嘉维康2016年年报,2016-2020年,达嘉维康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0.15%、13.42%、9.63%、9.59%、6.42%,呈逐年下滑趋势。
不仅如此,达嘉维康近三年主营业务毛利率也逐年下滑,而零售业务毛利率还远低于同行业上市可比公司平均水平。
据招股书,2018-2020年,达嘉维康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2.13%、11.7%、11.37%。
据招股书,达嘉维康主营业务收入来自医药分销、医药零售和生殖医院。其中,2018-2020年,达嘉维康医药分销收入占比分别为87.34%、83.53%、74.69%,医药零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2.66%、16.38%,25.13%。
可见,报告期内,即2018-2020年,达嘉维康医药零售业务收入占比逐年上升。
据招股书,2018-2020年,达嘉维康零售药房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5.64%、13.14%、12.21%。
同期,达嘉维康零售药房业务可比公司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百姓”)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5.31%、33.65%、32.18%,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参林”)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0.08%、38.04%、37.1%,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药房”)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7.81%、37.39%、36.56%。
2018-2020年,上述三家可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均值分别为37.74%、36.36%、35.28%。
对此,达嘉维康在招股书中表示,其零售业务主要经营专业药房,以处方药品的销售为主,包括“特门服务”药房业务与DTP药房业务,其中,DTP药品毛利率较低,报告期内毛利率分别为8.98%、8.25%及8.92%,同时达嘉维康DTP业务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导致报告期内其零售业务毛利率呈下降趋势。而零售药房业务可比公司老百姓、大参林及益丰药房以传统零售药房门店为主,毛利率较高。因此其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营收净利下滑、毛利率下降的另一方面,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17日,达嘉维康注销了4家子公司及16家单体药房。
据招股书,2017年1月1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2021年5月17日,达嘉维康共注销了4家控股子公司,分别为湖南雅润医疗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润医疗”)、湖南赛婀娜生殖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婀娜生殖”)、湖南赛婀娜母婴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婀娜母婴”)、湖南金昱铭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昱铭泰”)。对此,招股书称,该四家控股子公司均无实际经营。
其中,雅润医疗成立于2016年7月11日,注销于2020年2月21日;赛婀娜生殖成立于2016年8月16日,注销于2017年8月14日;赛婀娜母婴成立于2016年8月16日,注销于2017年8月14日;金昱铭泰成立于2018年4月18日,注销于2019年12月31日。
不仅如此,据招股书,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达嘉维康还注销了16家有控制权的单体药房。
需要指出的是,招股书显示,该16家单体药房中有5家注销前一年销售收入或为0元,剩余11家注销前一年已有销售收入。
对此,达嘉维康在招股书中表示,上述单体药房属于传统零售药房,其经营情况不理想,在选址上缺乏竞争优势,亦不符合公司药房发展方向,故将其注销,注销原因具有合理性。
可见,达嘉维康多家单体药房因经营不善注销。
观其背后,“两票制”政策的实施或致使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行业竞争或加剧。
据招股书,达嘉维康的分销业务和零售业务区域均主要集中于湖南地区,报告期内,达嘉维康超过95%的主营业务收入在湖南省内实现。
然而,据招股书,2017年10月1日,湖南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无药品厂家直接货源渠道的医药流通企业将无法开展公立医疗机构配送业务。
此外,招股书显示,随着药品购销两票制政策的全面推行,原有的药品流通市场结构、渠道布局及供应链关系都发生较大变化,流通企业数量呈下降趋势,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而达嘉维康表示,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如果公司不能持续提升竞争力,其在所覆盖地区的市场占有率存在下降的风险,进而影响其盈利能力和未来发展。
可以看出,2020年,达嘉维康营业收入、净利润均陷入负增长。报告期内,其主营业务毛利率也呈逐年下降趋势。此外,其零售业务收入占比虽呈逐年上升趋势,但零售业务毛利率远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另一方面,2017年1月起,达嘉维康共注销4家子公司及16家单体药房,而在“两票制”背景下,医药行业竞争或加剧。
二、两票制下取得21家公司51%股权却未并表,存在实缴出资记录控制权存疑
报告期内,达嘉维康超过95%主营业务收入来自湖南省,而湖南省2017年3月3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同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而两票制下,药品从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
据招股书,达嘉维康的分销业务和零售业务区域均主要集中于湖南地区,报告期内,达嘉维康超过95%的主营业务收入在湖南省内实现。
据招股书,2016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中,提出要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要求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两票制”。
据湘医改办发〔2017〕1号文件,湖南省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面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两票制”。自2017年3月31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年9月30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应按“两票制”要求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体系,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供应体系调整到位前,可按原渠道采购药品。2017年10月1日起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据招股书,“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6月起,达嘉维康子公司通过收购和新设方式取得21家地方医药公司控股权。
据招股书,2017年6月1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达嘉维康全资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嘉医药”)与19家地方医药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达嘉医药收购该等地方医药公司51%左右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后,上述19家公司登记为达嘉医药子公司。
另外,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及招股书,2017年11月13日,达嘉医药与芷江侗族自治县药材公司及自然人谌孙强共同出资设立芷江侗族自治县胜强医药有限公司;2019年7月3日,达嘉医药与自然人卿立功、蒋超群、袁知文出资设立永州达嘉顺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达嘉医药对上述2家公司持股比例均为51%。
据招股书,2017年10月1日,湖南省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无药品厂家直接货源渠道的医药流通企业将无法开展公立医疗机构配送业务。由于达嘉维康在采购渠道资源方面具有一定优势,21家(含2家合资新设)地方医药公司寻求与达嘉维康开展商务合作。另一方面,达嘉维康也希望通过此种合作模式进一步拓展其在边远地区的药品配送业务。因此,达嘉维康与该等21家地方医药公司开展合作。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21家公司,达嘉维康表示仅控股但未实施控制故未并表。
据招股书,根据地方医药公司、地方医药公司股东及达嘉医药共同签署的《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达嘉医药收购该等地方医药公司51%左右股权,该等地方医药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为达嘉医药控股子公司。自协议签署后,达嘉医药视合作情况决定是否支付股权转让款或终止合作变更股权。在达嘉医药支付股权转让款之前,该等地方医药公司由原股东负责经营,达嘉医药实际上未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股东承诺其必须保证该地方医药公司正常规范经营,并在发生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向达嘉医药报告。同时,相关股权转让款支付之前,达嘉医药不承担地方药公司的费用,亦不享有其经营利润。为降低业务拓展风险和投入成本,达嘉维康及子公司达嘉医药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未实际控制该等地方医药公司,未将该等地方医药公司纳入发行人的合并报表范围。
招股书披露的合并报表范围显示,报告期内,达嘉维康通过收购及新设方式取得控股权的上述21家地方医药公司,均未纳入达嘉维康合并报表范围。
可见,达嘉维康一边将21家地方医药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成为达嘉医药控股子公司,一边又称未将上述21家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令人费解。
而达嘉维康上述做法,也引来监管层重点“关注”。
据《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回复”),招股说明书披露,达嘉维康向其他医药流通企业销售称为商业调拨业务。报告期内,达嘉医药与21家(含2家合资新设)地方医药公司、地方医药公司股东共同签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约定达嘉医药拟收购该等地方医药公司51%左右股权,在工商登记成为达嘉医药控股子公司,之后又终止相关并购。申报材料显示,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2月18日出具《证明》,“达嘉医药自2017年9月起对省内多家地方性医药流通企业进行了股权收购且按要求递交了相关资料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达嘉医药与上述地方性医药流通企业之间的调拨可不视为一票,符合两票制规定,不存在规避的情形”。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15日出具与《证明》,“达嘉医药与21家医药流通企业之间的药品调拨属于合法经营,符合两票制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达嘉维康补充披露,商业调拨业务符合“两票制”等相关规定的原因及判断依据;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是否以达嘉维康股权收购地方性医药流通企业为前提,在达嘉维康已终止收购地方性医药流通企业的情况下,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证明的有效性,是否仍存在处罚风险。达嘉维康未将该等地方医药公司纳入达嘉维康的合并报表范围进行核算,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对于商业调拨业务符合“两票制”等相关规定的原因及判断依据,达嘉维康回复称,根据其说明以及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其在成为合作医药流通企业持股51%左右的股东后,就控股子公司的认定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备案。达嘉医药在工商登记为该等地方医药公司的控股股东期间,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向该等地方医药公司调拨药品,不违反“两票制”的规定。且据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达嘉医药与上述21家医药流通企业之间的药品调拨属于合法经营,符合两票制规定。
对于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是否以达嘉维康股权收购地方性医药流通企业为前提的问题,达嘉维康回复称,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证明系对报告期内达嘉医药与合作医药流通企业调拨情况的确认,不以达嘉维康股权收购地方性医药流通企业为前提。
对于在达嘉维康已终止收购地方性医药流通企业的情况下,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证明的有效性问题。达嘉维康回复称,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两票制”有权主管部门,其出具的证明时点在达嘉维康终止收购地方医药公司后,系对合作期间内“两票制”合规的确认,具有有效性。
而对于上述21家地方医药公司未并表问题,达嘉维康表示,达嘉维康及达嘉医药不控制21家地方医药公司,故未纳入合并报表,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不仅如此,据《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达嘉维康收购该等地方医药公司51%股权但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未实际控制该等地方医药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达嘉维康补充披露,“达嘉维康与21家地方医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合作方工商登记成为达嘉医药控股子公司并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情形是否为实质性规避“两票制”相关规定。
而达嘉维康的回复或并未正面回复上述问题。
据达嘉维康回复,其已按照湖南省“两票制”的要求提交了资料并完成了备案,且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由此将合作方工商登记成为达嘉医药控股子公司并在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不属于规避两票制的情形。
此外,上述21家地方医药公司未并表问题亦再度被问询。
据《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达嘉维康说明,未将上述21家地方医药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核算的原因及合规性,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
前后问询中,达嘉维康回复是否获得深圳交易所认可,不得而知。
值得一提的是,两票制备案需提交子公司实缴出资证明,而招股书称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
在首轮问询函回复中,达嘉维康称已就上述收购的地方医药公司的认定向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了相关资料并进行了备案。
而需要指出的是,据湘卫药政发〔2017〕2号文件,湖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中对于药品流通集团公司和分支机构有关情况的认定,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的集团公司在其分支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孙)公司的持股证明文件,其中全资或控股子(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交出资证明材料。
经《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致电相关管理部门咨询确认,上述提及出资证明材料应为对子公司实缴出资的证明。
可见,药品流通集团提交的控股子公司的证明材料或包括实缴出资证明材料。
据招股书,2017-2019年,达嘉维康合作的21家地方医药公司分别为新田县阳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医药”)、汝城县金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康药业”)、桂东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康医药”)、永州顺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绥宁修诚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邵阳白云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医药”)、永顺县鑫鹤医药有限公司、邵阳景园医药有限公司、岳阳康尔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尔医药”)、湖南神舟医药有限公司、永州市民生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辰溪神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市昊康医药有限公司、武冈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麻阳苗族自治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仁源医药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宏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本舟堂医药有限公司、沅陵泰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来药业”)、永州达嘉顺安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胜强医药有限公司。
其中,需要指出的是,达嘉医药或对阳光医药、金康药业、宏康医药、白云医药、康尔医药、泰来药业曾经存在实缴出资。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的阳光医药2018年度报告,达嘉医药对阳光医药的认缴出资额为459万元,持股比例为51%,实缴出资额为459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的金康药业2018年度报告,达嘉医药对金康药业的认缴出资额为51万元,持股比例为51%,实缴出资额为51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的宏康医药2017年度报告,达嘉医药对宏康医药的认缴出资额为106万元,持股比例为50.96%,实缴出资额为106万元,实缴出资时间则未显示。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的白云医药2017年度报告,达嘉医药对白云医药的认缴出资额为153万元,持股比例为51%,实缴出资额为153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10月13日。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的康尔医药2017年度报告,达嘉医药对康尔医药的认缴出资额为1,124.08万元,持股比例为51%,实缴出资额为1,124.08万元,实缴出资时间则未显示。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的泰来药业2017年度报告,达嘉医药对泰来药业的认缴出资额为208万元,持股比例为50.98%,实缴出资额为208万元,实缴出资时间为2017年12月27日。
且据《会计师事务所关于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意见》,截至2019年12月31日,达嘉维康已将21家地方医药公司51%的股权还原至实际经营者名下或注销,基于合作关系,其将21家地方医药公司视为关联方。
可见,达嘉维康子公司达嘉医药除了对上述6家公司曾存在实缴出资的情况,基于21家地方医药公司曾工商备案上登记成为达嘉医药控股子公司,其余的公司是否也存在达嘉医药实缴出资的情况?而招股书称,达嘉维康及达嘉医药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未实际控制该等地方医药公司,个中是否存在矛盾?达嘉维康是曾实缴而后收回来,还是从收购至清理均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尚未可知。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地方医药公司报告期内为达嘉维康贡献约1.35亿元收入,双方合作于2019年末清理。
据招股书,达嘉维康与21家地方医药公司合作时间为2017至2019年,截至2019年12月31日,达嘉维康已将该等地方医药公司的股权还原至实际经营者名下或注销。
而据招股书,2018-2020年,达嘉维康向该等合作的地方医药公司销售金额合计分别为7,019.3万元、5,174.81万元、1,294.78万元,销售金额合计为13,488.89万元。
此外,相关法律规定,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企业列入采购不良记录。
据首轮问询函回复援引《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的规定,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由上述情形可见,对于达嘉维康而言,其取得21家公司控股权却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称未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未实际控制该等公司,而为何对其中6家公司有实缴出资记录?
基于股权持股情况,截至达嘉维康终止并清理与21家地方医药公司的合作前,达嘉维康一边对该等公司持有51%左右的股权,一边又称未将前述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而两票制下,无药品厂家直接货源渠道的医药流通企业将无法开展公立医疗机构配送业务,且2018-2020年上述21家公司为达嘉维康贡献上亿元收入,“卡点”收购而后又清理合作关系,达嘉维康是否意在“避嫌”?其问询回复是否难自圆其说?同时,药品流通集团提交的控股子公司的证明材料包括实缴出资证明材料,若其提交的对上述地方医药公司的出资证明材料不具备有效性,达嘉维康是否存在因规避两票制的行为而受处罚,或被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的风险?或该“打上问号”。
三、多家供应商生产药品被检查出不合格,供应商遴选机制或存“漏洞”
报告期内,达嘉维康子公司达嘉医药曾因二次销售不合格药品受罚,达嘉维康在招股书中称,其系“不知情”情况下二销。
据招股书,2017年4月14日,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达嘉医药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达嘉医药于2015年11月9日从湖北汇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入400支盐酸丁卡因凝胶,购入价格为5元/支。达嘉医药于11月25日将上述药品全部销售给湖南省儿童医院,该等药品被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6年省级药品监督抽验,经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查项”[有关物质]、“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湖南省儿童医院于2016年12月28日将除抽检25支外的剩余375支药品退还给达嘉医药后,达嘉医药又将该等药品销售给湖南星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浩医药”),销售金额为2,437.5元。
而达嘉医药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据此,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达嘉医药违法所得2,437.5元,并处以违法货值金额2,562.5元3倍的罚款7,687.5元,合计罚没1.01万元。
对此,招股书称,湖南省儿童医院退还产品时,未取得前次检验的结论(湖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系于2017年1月22日出具检验报告书(YP20161129)),也未向达嘉维康说明可能存在产品检验不合格的情况,因此达嘉医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批次产品销售给星浩医药。
反观达嘉维康合作的厂商,经《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发现,达嘉维康2020年销售额大于200万元的前十大毛利率产品供应商因存在生产安全隐患,涉及产品被限令暂停生产。
据招股书,2020年,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是达嘉维康销售额大于200万元的第一大毛利率产品,达嘉维康销售苯磺酸氨氯地平片金额为632.23万元,平均毛利率为50.14%。此外,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厂家为辽宁康博士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康博士”)。
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2020年11月,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辽宁康博士开展了监督检查,发现辽宁康博士存在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药品生产存在安全隐患。为控制药品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暂停辽宁康博士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的生产。
可见,2020年,达嘉维康销售额大于200万元的第一大毛利率产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厂家辽宁康博士,却在2020年11月被查出药品生产存在安全隐患,其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更是被暂停生产。
不仅如此,达嘉维康多家药品厂商亦存在销售不合格药品的“黑历史”。
据招股书,2018-2020年,达嘉维康销售额大于200万元的前十大毛利率产品厂家还包括安徽宏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药业”)、海南日中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中天制药”)、海南妙音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音春制药”)、康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普药业”)、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耀药业”)等。
据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2020年,宏业药业生产的药品甲硝唑片(批号:180322)经淮北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检验项目中【检查】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
经查明,宏业药业于2018年3月生产上述批号的甲硝唑片10件,共计4,000瓶。已于2018年8月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2.9元/瓶,违法所得1.16万元,货值金额1.16万元。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宏业药业生产劣药的情形,决定给予宏业药业没收违法所得1.16万元、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1.16万元,罚没款合计2.32万元的行政处罚。
而另一供应商日中天制药两度因生产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规定被“点名”。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月12日发布的《总局关于中药材及饮片专项抽验结果的通告(2017年第5号)》,日中天制药等企业生产的28批次延胡索检出金胺O,存在染色问题,同时部分批次产品还存在性状、鉴别或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情况。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3月24日发布的《总局关于35批次中药饮片不合格的通告(2017年第48号)》,日中天制药等企业生产的35批次杜仲不合格,不合格项目包括含量测定、性状。
除此之外,妙音春制药、康普药业、金耀药业也存在生产不合格药品的行为。
据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7月10日发布的《2017年4-6月药品生产监督检查情况通报(2017年第2号)》,2017年4月7-8日,妙音春制药生产的片剂、硬胶囊剂,被检查出存在主要缺陷项目1项、一般缺陷项目19项;2017年5月9日,妙音春制药所生产的胶囊剂被检查出存在一般缺陷项目4项。
据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月21日发布的《国家药监局关于5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9年第85号)》,康普药业生产的5批次阿魏酸哌嗪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
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8日发布的《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的通告(2019年第2期)》,金耀药业生产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批号1706041)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可见异物。
此外,据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21日发布的《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案》,金耀药业生产的批号1610101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I),经检验,降压物质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第44册规定;生产的批号1611271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18AA-I),经检验,降压物质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新药转正第44册规定。对此,金耀药业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的行政处罚。
可以看出,报告期内,达嘉维康子公司达嘉医药曾因销售不合格药品受到处罚。且2020年,达嘉维康销售额大于200万元的第一大毛利率产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供应商辽宁康博士被查出药品生产存在安全隐患,其苯磺酸氨氯地平片被暂停生产。此外,在达嘉维康前十大毛利率产品供应商中,多达5家供应商存在生产不符合规定药品的历史,达嘉维康是否建立严格的供应商遴选制度?不得而知。
上市在即,达嘉维康却问题频发,未来其能否受到投资者青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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