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法库中心 珵琦/作者 幽树/风控
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网站成为企业面向市场最直接、最便利的渠道。而一个信息详实的企业官网,将是吸引用户、宣传信息的主要平台,可以通过它展示企业自身品牌形象,提升影响力。此外网站还具有吸引流量、方便营销等作用。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企业网站更是增进与投资者联系的重要“桥梁”。不仅如此,通过网站中包含的ICP备案信息、域名、版权信息、经营许可证等,投资者甚至得以窥见企业背后的创新性、独立性、内部治理等诸多能力。而对于企业而言,网站则是一把“双刃剑”,合理使用其作为宣传工具的同时也应“谨言慎行”。
一、多条法规为互联网安全管理“保驾护航”,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与义务
在一个网站的底部,我们能够看到许多关于该网站的信息。而通过这些信息,我们得以窥见背后主体企业的“真面目”。
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公安备案号”。通过一个网站的公安备案号,我们可以了解到国家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公示的该网站的联网备案信息。
据国家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联网备案信息是为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由公安机关进行公布的网站信息。
完整的联网备案信息包括:网站名称、网站主域名、开办主体、网站类别、开办者名称、公安备案号、备案地公安机关、联网备案时间等。
同时,国家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公示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第33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对国际联网下的信息安全、社会秩序、个人隐私等的保护情况做出规定。
其中第四条指出: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包括民族歧视、歪曲事实、扰乱秩序、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侮辱诽谤、损害信誉、违法违规等在内的信息。
而第七条则指出: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也就是说,通过公司网站所公示的公安备案号,我们不仅可以查看背后的企业主体的相关信息,还可以通过该网站,判断其对管理办法的履行情况。
此外,国家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还公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等。
2021年5月25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商务部等颁发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营销管理办法”),系针对近年来的频繁出现的直播“乱象”而提出的。其宗旨是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管理,促进网络直播营销健康有序发展。
营销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图文直播或多种直播相结合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商业活动,适用本办法。同时,该办法对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均做出规定。
其中第八条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进行基于身份证件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并依法依规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处理的个人信息安全。
而第十一条指出,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则对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做出规定,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等。
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七条指的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其中包括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等。
可见,对企业来说,互联网宣传平台能够提升其形象,但需要企业“谨言慎行”。
二、对经营性网站实行许可证制度,不得通过互联网从事虚假的投票活动
ICP证书指的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取得ICP证时即可获得ICP备案号。而ICP备案号对于企业网站来说,属于“必需品”。
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罚款、责令关闭网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经营性网站该如何定义?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网页制作等服务的活动。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向信息产业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向信息产业部办理报备手续。
而经营性网站与非经营性网站的界定为:网站所有者或网站所有者之一为企业则为经营性网站;网站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站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邮箱、开展商务活动或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则为经营性网站。
需要指出的是,ICP经营许可证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有偿信息、网上广告、代制作网页、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服务的公司必须办理的网络经营许可证。国家对经营性网站实行ICP许可证制度。
也就是说,ICP备案号是网站是否合法注册经营的标志,可以通过到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上,查询该ICP备案的相关详细信息。
通过登陆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可以发现其搜索框注明“ICP备案查询:请输入单位名称或域名或备案号查询”。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备案信息,我们仍可以通过公司名称、域名来查询该网站是否有ICP备案,或者该备案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同时,在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通知公告”处能够发现,工信部会定期公示各地区空壳主体、空壳网站的清理公告。
而据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2021年第三批空壳类备案数据进行公布和清理的通告》,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对备案管理系统中未完全履行备案注销或备案变更手续的空壳网站(没有“接入信息”)和空壳主体(没有“网站信息”)进行清理。
可见,若企业网站的ICP备案管理系统中无接入信息,则可以将该网站认定为空壳网站;而若无网站信息,则可以将网站背后的公司认定为空壳主体。
2000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到了2021年1月8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味着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又迈上了新的台阶。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值得一提的是,工信部还发布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
三、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均应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上文提及,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经营单位应向信息产业部或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通过一个网站底部的“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便可以查询到该网站背后主体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也即是说,ICP备案信息与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往往是相“挂钩”的。
通常情况下,通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我们可以知道该许可证背后主体的公司名称、公司法人,以及该许可证的业务种类(服务项目)及覆盖范围,例如: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
也即是说,企业应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可“越界”。
《金证研》法库中心研究发现,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有时也称之为增强型业务。比如下列即属于典型的增值电信业务: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股票买卖、票务买卖);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远程诊断、远程教学);存储转发类业务(语音信箱、电子邮件);呼叫中心业务(业务咨询、数据查询)等。
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令第42号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适用本办法。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可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于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主体为纯内资公司,需提供相应版权证明
除此以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性网站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通过网站公示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我们可以获取该网站背后经营主体、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首次发证日期、有效期、经营范围等。
通常情况下,该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理续期,有效期届满未续期将依法办理注销。同时,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或为当地文化旅游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旅游部发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通过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不难发现,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通过互联网载体(PC端/移动端)传播与文化相关业务所需要申请的资质。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
此外,《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显示,申请该资质的硬性指标为:申请主体公司为纯内资公司,股东也不得存在外资(外资包含台港澳);申请主体为公司名下符合审批要求的网站;在工商执照经营范围进行增项(如:北京: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申请主体需提供相关音乐或动漫等经营范围的版权证明。
同时,该证书的受众群体包括七大类:游戏、音乐娱乐、动画漫画、展览比赛、美术品、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比如被大众熟知的酷狗音乐、哔哩哔哩、腾讯视频等品牌,均在该证书包含的范围内。其网站或均需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需要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五、完整的版权信息,由版权符号、初次公开发表年份以及拥有者名称组成
值得关注的是,一个健全的网站还应具备版权信息。
在一个完整的版权信息中,符号“©”指的是Copyright,即版权、著作权的意思。若一个网址中没有此单词标志,可以默认为作者不保留版权。可以在不告知的情况下被连接、复制、转载等。
而若有此单词标志,表明该网站文件、网页的作者声明保留版权。其他人使用有此标志的网站内容时要注意,使用前若未征得同意,可能造成侵权,作者可以“以有此标志为由”而起诉侵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版权的参考标准和格式,美国产权局有着详细的说明。对于可视化的,或者图形的(比如书籍,电影,网页,软件)版权声明,应该具备如下三部分:
1.The symbol © (the letter C in a circle), or the word “Copyright,” or the abbreviation “Copr.”。
1.符号©(字母C外加一个圆),或者单词“Copyright”版权,或者缩写“Copr.”。
2.作品初次公开发表的年份。
3.作品的版权拥有者名称,或者可识别的拥有者名称缩写,或者是拥有者的其他为公众知晓的名称。
Example: © 2006 John Doe
需要指出的是,若在网站版权信息中看到两个年份,第一个时间指的是版权开始或者网站建立的年份,而第二个时间往往是指最新作品或者最新版本的发布年份。并不是该版权号的过期时间。(在标准格式中,第二个时间可以没有)。
比如,若我们看到一家企业的网站版权声明为:Copyright ©1999-2021广州X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说明该公司版本首次发布在1999年,而当前该公司具有新版本且其发布年份或为2021年。
事实上,关于版权相关信息,是源自于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是1952年9月在日内瓦召开的各国政府代表会议上通过的,于1955年生效。该公约旨在协调《伯尔尼公约》与《泛美公约》成员国间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关系,建立各成员国均能接受的国际版权保护制度。
《世界版权公约》对版权保护对象、保护范围、取得保护的条件、保留及解决争端、执行机构,以及关于翻译、复制他人作品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其主要部分是:各缔约国出版的作品,只要在该作品的版权页内标有版权符号©、作者姓名和出版日期,就承认其著作权、并受其他缔约国的版权保护。
《世界版权公约》与此前的《伯尔尼公约》都对版权所有人应享有的权利作了类似的规定。两者主要区别是:《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受保护主体包括“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人”,《伯尔尼公约》规定受保护主体只能是作者本人;关于保护期限,《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为死后25年,《伯尔尼公约》为死后50年;关于作品保护内容和范围,《世界版权公约》只作原则性规定,《伯尔尼公约》具体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种类,并包括精神权利。
此外,《世界版权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管理。1971年7月在巴黎作补充修订。截至1982年1月,共有74个国家参加该公约。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正式加入该公约。
六、网站背后主体信息展现上市公司重要无形资产,真实性及有效性“探底”企业创新能力
上述提及,公司网站的版权信息并不能透露其时效性,真正与时效性存在关联的是公司的域名。
众所周知,公司的域名属于无形资产的一部分,其真实性、有效性,与公司创新能力“息息相关”。
那么,我们将如何确定一个网站域名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呢?事实上,我们通过whois查询。Whois指的是用来查询域名的IP以及所有者等信息的传输协议。
通过查询网站中包含的域名,我们可以得知该域名背后的所有者、注册商、创建时间、更新时间、过期时间等信息。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已于2017年8月16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域名持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域名持有者将域名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域名注册的相关要求。
实际上,通过域名不仅可以获取网站背后的主体信息,将域名与该企业的创新能力相联系,还能够透露出两家公司之间“匪浅”的关系。
七、雷赛智能网站与大客户存交叠,南凌科技与实控人控制企业经营混淆或侵蚀独立性
据《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于2020年3月9日发布的《雷赛智能大客户“露马脚”或为其而生,销售数据迷雾重重》,文章对深圳市雷赛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赛智能”)的重要客户真实性做出研究,分析指出该客户或是为雷赛智能“而生”。其中便涉及到网站的ICP备案。
据雷赛智能招股书,截至签署日,雷赛智能主营业务是智能制造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2016-2018年,深圳市下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下禹科技”)均是雷赛智能的第四大客户。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下禹科技的网站是www.xiayukeji.net。据招股书,雷赛智能的网址是www.leisai.com。
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打开下禹科技网站后,其网页显示的logo,却与雷赛智能官网的logo一致。此外,下禹科技的企业文化宗旨是“为客户服务是雷赛存在的唯一理由!”。不仅如此,下禹科技网站里,包括产品中心、新闻中心、应用方案等,皆存有雷赛智能的“影子”。
与此同时,下禹科技网站www.xiayukeji.net底部显示的备案号,与雷赛智能官网www.leisai.com底部显示的备案号一致,皆是粤ICP备05062338号。
上述现象或意味着,下禹科技网站,或是雷赛智能的另一宣传网站,且下禹科技与雷赛智能之间的关系或“匪浅”。
需要指出的是,雷赛智能在招股书中未提及,将商标或域名授予下禹科技使用等相关信息。也就是说,下禹科技或并非雷赛智能的经销商,其使用雷赛智能的商标,以及双方共用ICP备案号,或不具备合理性。
放眼另一案例。
据《金证研》北方资本中心于2021年1月27日发布的《极米科技采销异象迭起遭“连环问” 产品质量屡被投诉品控或成摆设》,其中涉及到关于从事电信增值服务业务的成都极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米科技”)存在的问题。
据招股书,极米科技与爱奇艺、腾讯视频等平台合作,为终端用户提供该等视频应用观看影视内容服务。然而历史上,极米科技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被起诉。
招股书显示,极米科技互联网增值服务业务收入逐年上升。
按产品分类,极米科技主营业务收入构成包括整机产品、配件产品、互联网增值服务等收入。其中,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分别为468.09万元、1,237.47万元、2,130.49万元、1,847.1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47%、0.75%、1.01%、1.62%。2018-2019年,极米科技的互联网增值服务收入分别同比增长了164.37%、72.16%,收入逐年上升。
据招股书,极米科技的互联网增值服务主要包括应用分发和影视内容服务。其中,影视内容服务主要是基于GMUI系统内运行的视频应用实现,包括爱奇艺、腾讯视频等。当终端用户通过GMUI系统使用该等视频应用观看影视内容并产生付费或广告收益时,极米科技会与视频应用运营方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然而极米科技在开展该业务中,却曾因版权问题陷入纠纷。
据(2018)京0108民初28015号文件,北京若森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森数字科技”)依法享有《画江湖之不良人》第2季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8年,若森数字科技发现极米科技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xgimi.cn)上提供涉案动漫的下载服务,侵犯了若森数字科技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审理查明,极米科技被判决赔偿若森数字科技经济损失3万元。
据(2019)苏04民终992号文件,在版权文件中,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华视”)独占专有电影《过年好》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极米科技因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域名:xgimi.cn)上提供涉案电影的下载服务,构成帮助侵权行为,被判决应赔偿捷成华视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我们已经通过《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得知,其网站具有网络文化经营业务的企业,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而申请该资质的硬性指标为,申请主体需提供相关音乐或动漫等经营范围的版权证明。而极米科技提供上述涉案信息的下载服务,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也存在真实性或有效性上的缺失?不得而知。
问题仍在继续。
《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在2020年11月18日发布的《南凌科技:实控人“不避嫌”或存混淆经营,业务重叠企业指向副总》中,通过域名发现与实控人控制的企业存在共用情况。
企业邮箱是以公司域名为后缀的工作专用邮箱,通过配置企业邮箱,可以让员工方便地收发和管理邮件。而若“不相干”的人员,使用其他公司的企业邮箱,通常只有两个可能,要么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要么彼此同属同一个实控人。
这种情况,并不鲜见,而南凌科技亦是如此。
根据工信部数据,“nova.net.cn”网站和域名属于南凌科技。
而南凌科技及其子公司的企业电子邮箱,后缀均带有“nova.net.cn”。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2017-2019年年报均显示,南凌科技的企业电子邮箱为majinpei@nova.net.cn。2018年年报显示,南凌科技子公司深圳南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企业电子邮箱也为majinpei@nova.net.cn。
值得一提的是,“NOVA”、“NOVAnet”是南凌科技的商标。
不仅如此,南凌科技的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存在上述共用邮箱的问题。
根据招股书,陈树林及蒋小明系南凌科技的实控人。
其中,陈树林持有深圳市海岱柱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岱柱石”)70%股权;陈树林通过海岱柱石持有北京环球航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旅信息”)51%股权;蒋小明持有深圳市新媒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体实业”)90%股权。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2017-2019年年报均显示,航旅信息及新媒体实业的企业电子邮箱为zhangminjie@nova.net.cn。2018年年报显示,海岱柱石的企业电子邮箱为mayanhong@nova.net.cn。
据招股书,深圳市众创佳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众创佳业”)是南凌科技的高管、核心员工设立的合伙企业。马彦红持有众创佳业20%股权。此外,招股书提及,马彦红是南凌科技客户支撑事业部副总监,现已退休。
而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海岱柱石,其企业电子邮箱的前缀为“mayanhong”,即是马彦红的拼音。
对于实控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南凌科技共用邮箱的情形,显然很难用合作关系一言蔽之,其中或存在混淆经营的情形,独立性或存缺失。
可见,网站中具备的上述资质,不仅反映出背后主体企业的信息,也能对企业创新能力、独立性等问题“窥见一二”。因此无论是对企业亦或是投资者来说,都应“擦亮眼睛”。
免责声明:
本机构撰写的报告,系基于我们认为可靠的或已公开的信息撰写,我们不保证文中数据、资料、观点或陈述不会发生任何变更。在任何情况下,本机构撰写的报告中的数据、资料、观点或所表述的意见,仅供信息分享和参考,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在任何情况下,我们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机构撰写的报告中的任何数据、资料、观点、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阅读者自行承担风险。本机构撰写的报告,主要以电子版形式分发,也会辅以印刷品形式分发,版权均归金证研所有。未经我们同意,不得对报告进行任何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不得用于营利或用于未经允许的其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