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在外任职规范严格 高校领导班子兼职需念“紧箍咒”

《金证研》法库中心 於尔/作者 幽数/风控

高校教师由于自身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而受到众多企业的青睐。高校教师在拟上市企业中兼职或参与企业研发工作等情况屡见不鲜,该类问题也已成为企业上市审核的关注要点之一。而在其中,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更是关注的重中之重。

 

一、党员领导干部范围包括三部分,需区分与党政领导干部的异同

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根本宗旨,而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是应尽责任。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则更应该以身作则,防止权力异化,规范自身从业行为。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的解释,“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其中,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管理岗位:五级为正处,六级为副处,七级为正科,八级为副科,九级为科员,十级为办事员。也就是说,处于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管理岗的中共党员,均属于党员领导干部。

而党政领导干部的范围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或存在一定区别。

据2019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不仅如此,执行中组发〔2013〕1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2013年12月),其一,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哪些范围?

答复意见:《意见》中所指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所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也包括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人员。

其二,问:此次清理工作,对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意见》执行。具体应如何掌握?

答复意见:《意见》所指的其他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他们在企业兼职(任职),应当参照《意见》规定进行规范和清理。

其三,问:国有企业(含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兼职(任职)如何参照《意见》执行?

答复意见: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所任职企业出资的企业(包括金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兼职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前备案或审批;到任职年龄界限、不再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的,其在出资企业所兼任的其他职务也应当一并免除。现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到除出资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兼职。到任职年龄界限、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辞去公职后到企业任职的,按照《意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离)休后,不得在原任职企业及其出资的企业兼职(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投资入股或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退(离)休三年内到与原任职企业没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兼职,或退(离)休三年后到企业兼职的,按照《意见》第二条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党员领导干部的范畴,或要大于党政领导干部范畴,而在对照适用的法律法规时,或需企业和投资者有所区分。

 

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保留公务员身份又在企业领薪

早在2010年1月,中共中央便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对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要求。

《廉政准则》第一章第二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不同于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中共中央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规定,则更为具体和详细。

中央组织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关于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组电明字【2014】23号)。

《规范意见》指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即党政领导干部不得“两头占”,不能既保留公务员身份及相关待遇,又在企业领取报酬。

通过解读《规范意见》不难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一直引起着高度重视。事实上,在此次《规范意见》印发之前,就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法规出台。

而上述法规对于党员及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确因工作需要兼职(任职)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取酬。

值得一提的是,中管干部指的是在中央组织部备案的干部,其任免权在中共中央,一般为副部级以上。

可见,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在外兼职(任职)始终属于“敏感话题”,需要重点判断其任职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在规定范围内、是否领取薪酬等。

 

三、高校领导班子在外任职应时刻默念“紧箍咒”,教育部直属高校更应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除上述任职规定外,对于高校党员及党政领导干部在外任职的规定,则更为严格。

时间回到2008年9月3日,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已被撤销)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以下简称《建设意见》)。

建设意见第九条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 (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此后,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深入解决“四风”突出问题有关规定》(教党〔2014〕18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八条显示,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和领取薪酬,在社会团体中兼职不得超过2个,兼职活动时间每年不超过25天,兼职不得取酬,在社会兼职情况要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领导干部不得在分管部门和院系违规领取津贴补贴,不得利用行政权力谋求学术资源、插手招生就业、基建工程、校办企业、招标采购。不得干预职称评定、干部选拔、人事聘任。不得为配偶子女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个人利益。

可见,无论是《建设意见》还是《规定》,对高校领导干部在外任职均采取“零容忍”态度。

紧接着,中共教育部党组又印发了《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教党〔2016〕39号,以下简称《八项落实规定》)。

《八项落实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兼职取酬管理规定。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显然,《八项落实规定》不仅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在外任职提出要求,还对校级领导人员和院系级领导人员在外任职作出指示。其中,经批准兼职的高校院系及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在外兼职可以领取报酬,但是获取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

《金证研》法库中心研究发现,自《八项落实规定》出台后,国内高校针对上述法规采取了相应的具体措施。

近年来,中国多所高校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结合高校的实际,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高校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构建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反腐倡廉建设责任体系。要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奖惩、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将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和奖惩的重要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可见,高校院系党政领导干部在外任职,或同样不能“放松警惕”。而对于教育部直属高校而言,或更应该时刻默念“紧箍咒”。

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的通知(教党[2010]14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校内外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以本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而对党员领导干部以外的普通教师对外投资持股并无其他限制。

不止于此。

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党[2011]22号),新提任的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在经济实体中兼任的职务,确需在本校资产管理公司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经批准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对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此处需要关注的是,上文曾提及,处于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管理岗的中共党员,均属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准则》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禁止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指出,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两份文件在口径上有所不同,需要企业和投资者“擦亮眼睛”。

而对于高校院系级领导干部在外任职,也并不能一概而论。

众所周知,中国省属高校,通常系正厅级单位。即党委书记、校长的行政级别是正厅级,副书记、副校长的行政级别是副厅级,而处长、院长行政级别是正处级,副处长、副院长行政级别是副处级。

2015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教育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但近年来,包括山东省等在内的多个省份,正逐步取消省内高校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行政级别。

而取消高校行政级别,是对2017年4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里提出的“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的良好践行。

也就是说,判断高校院系级领导干部是否在外兼职是否属违规行为时,需要结合任职高校是否系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及该高校是否已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等因素综合衡量。

 

四、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适度兼职创新

与党员领导干部在外兼职存在诸多限制不同,对于党员领导干部以外的普通教师对外投资持股并无相关限制。同时,为激发人才活力,促进高层次人才在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业间实现流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规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但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六条指出,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若干意见》进一步指出,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也表示,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同时,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梳理上述法规可知,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高校内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及任职情况,监管层有着明确的考核和衡量标准,因此发行人应当在上市申请过程中给予重视。

 

五、金博股份实控人高校任职遭问询,高校院党委书记在湖州银行领薪或踩线

《金证研》法库中心研究发现,在实际上市案例中,对于党员领导干部任职问题的审核,主要围绕任职合规性和技术成果分配这两点来展开。

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是一家专注于信息技术与健康领域的融合发展,助推医疗及医药健康产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助力医疗、医药、大健康产业创新发展的企业。

泽达易盛招股书显示,其实际控制人、董事刘雪松于2008年9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研究员、浙江大学现代中药研究所副所长;泽达易盛董事吴永江于1998年9月至今任浙江大学教授、浙江大学现代中药研究所所长。

对此,上交所据此要求泽达易盛说明,刘雪松、吴永江在泽达易盛处的持股和任职情况是否符合关于高校教师的相关任职规定;结合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同行业公司和科研院所的任职情况、研发团队与核心技术人员的任职履历与职务发明情况,说明泽达易盛现有核心技术和相关专利是否来自上述人员之前在其他公司(单位)任职时的职务发明,泽达易盛是否与相关科研院所、同行业公司或研发人员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湖南金博碳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博股份”)是一家从事碳基复合材料及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招股书显示,金博股份实际控制人廖寄乔为中南大学材料学博士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学位,正高二级研究员;曾长期任职于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廖寄乔曾受中南大学委派兼任粉冶中心董事,2011年5月至2019年5月兼任粉冶中心董事及总经理、并兼任部分下属子公司董事长职务。同时,2005年至今,廖寄乔历任博云高科、金博有限、金博股份总经理、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家,现任金博股份董事长兼首席科学家。

据此上交所要求保荐机构和金博股份律师就下列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廖寄乔及其他曾在中南大学任职人员(如有)在金博股份处拥有权益、担任职务或承担工作,是否取得中南大学同意,是否符合《公司法》、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是否履行了审批、备案或其他必要程序。

长春百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克生物”)是一家从事人用疫苗研发、生产及销售的生物制药企业。根据问询回复,百克生物核心产品水痘疫苗的技术来源为孔维教授的技术投入,公司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孔维、姜春来现为吉林大学教授,吉林大学孙博、张海红、张勇等三人均曾在百克生物处兼职并于2019年离职;百克生物12项发明专利中11项均为与吉林大学合作研发取得。

据此,上交所要求百克生物进一步说明:吉林大学相关人员在百克生物持股、任职,从事研发活动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过往的持股、任职、研发等情况,吉林大学是否知悉并认可;相关人员在百克生物和吉林大学同时任职的具体情况,针对双方目前和未来的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技术授权、技术转让等情况,有无明确、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如何确定研发成果归属,如何划分研发费用承担方式等;结合孙博、张海红、张勇等人参与产品研发、生产等具体情况,分析上述人员的离职是否对百克生物研发、生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百克生物有无科技创新能力,是否对吉林大学存在依赖,如存在依赖,请进一步说明该等依赖的具体体现,是否对百克生物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障碍。

据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银行”)招股书,2019年3月-2019年4月,公司独立董事都红雯在湖州银行任职期间同时担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担任党委书记;独立董事易开刚为中共党员,担任独立董事期间同时担任浙江工商大学旅游与城乡规划学院院长;都红雯、易开刚均在湖州银行领取薪酬。

而上述行为或违反中共教育部党组发出的《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文件中关于“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的规定。

同时,上述行为或违反《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的规定。

根据《金证研》法库中心研究,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外任职,交易所审核过程中主要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任职合规性,尤其是企业董监高同时在高校任职党员领导干部时,监管层还会关注技术成果分配以及技术依赖性问题。

事实上,企业与高校的合作无可厚非,但技术成果应当与企业权属明了,并且企业应当加强自查,对于在高校任职尤其是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的企业人员,应当从严管理,再紧一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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