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芷露/作者 映蔚 洪力/风控
曾有一段时期,中国的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因为经营的成本问题,不愿意网点“下沉”。在大银行趋向大型城市服务的大环境下,城商银行成为独特的“存在”。2019年末,上市银行总资产合计1,964,708.48亿元,增幅达8.91%。在此背景下,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银行”)也目光“瞄准”资本市场。
反观其业绩表现,2019年,湖州银行的营收增速放缓,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陷入“负增长”,利息净收入增速也下滑,其可持续盈利能力或遭“拷问”。不仅如此,湖州银行还存在向“老赖”放贷的问题,其信审风控或存“漏洞”。而且,与湖州银行发生借款业务的客户担保人背后“黑历史”众多,其实控人涉嫌骗贷,该担保方现已被吊销,湖州银行对担保人的资质审核是否成“摆设”?
一、营收增速放缓,成本收入比呈上升趋势且异于同行
2019年,湖州银行营收增速放缓,且其成本收入比呈上升趋势,而中国上市城商行的成本收入比反持续下降。
据湖州银行主体与相关债项2020年评级报告及2020年1月17日签署的招股书(以下简称“招股书”),2016-2019年,湖州银行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2.36亿元、14.19亿元、16.49亿元、17.53亿元,2017-2019年分别同比增长14.85%、16.21%、6.31%。
2016-2019年,湖州银行的净利润分别为2.4亿元、3.57亿元、4.89亿元、7.11亿元,2017-2019年分别同比增长48.95%、36.97%、45.4%。
而另一方面,2019年,湖州银行的成本收入比,较去年同期上升近5个百分点。
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盈利能力指标包括了成本收入比、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其中,成本收入比为营业费用加折旧与营业收入之比,不应高于45%。
据湖州银行主体与相关债项2020年评级报告,2017-2019年,湖州银行的成本收入比分别为32.67%、30.47%、35.28%。即2019年,湖州银行成本收入比较2018年同期上升近5个百分点。
但需要指出的是,湖州银行成本收入比连续3年高于同期上市城商行,且变动趋势异于同行。
据安永发布的《中国上市银行2019年回顾及未来展望》,2017-2019年,中国上市城商行的成本收入比持续下降,成本收入比分别为29.85%、28.94%、27.71%。
且2019年,26家上市城商行中,仅有5家成本收入比出现上升。
显然,湖州银行的成本收入比已连续3年高于同期上市城商行均值,且2019年上升近5个百分点,异于行业变动趋势。而成本收入比上升,是否反映其单位成本所带来的收益效应在减弱?不得而知。
二、利息净收入增长乏力,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连续2年“负增长”
经《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系湖州银行收入的重要来源。
而2019年,湖州银行的利息净收入增速下滑逾14个百分点。
据湖州银行及其发行的18湖州银行绿色金融01与19湖州银行绿色金融01跟踪评级报告,2017-2019年,利息净收入占湖州银行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7.08%、96.61%、92.18%;同期,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湖州银行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5%、0.99%、0.22%。
可见,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是湖州银行收入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利息净收入增速下滑明显的另一面,湖州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连续两年“负增长”。
据湖州银行主体与相关债项2020年评级报告及招股书,2016-2019年,湖州银行的利息净收入分为12.2亿元、13.78亿元、15.93亿元、16.16亿元,2017-2019年,分别同比增长12.96%、15.6%、1.44%。
据湖州银行主体与相关债项2020年评级报告及招股书,2016-2019年,湖州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分别为241.1万元、2,200万元、1,600万元、400万元,2017-2019年分别同比增长812.48%、-27.27%、-75%。
需要指出的是,湖州银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负增长”,与中国上市城商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平均水平的变动趋势“相悖”。
而据安永发布的《中国上市银行2019年回顾及未来展望》,2019年,中国上市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速普遍回升。2017-2019年,中国上市城商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速分别为3.85%、-7.45%、9.69%。
需要指出的是,在26家城商行中,仅7家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出现下降。
这意味着,2019年,湖州银行的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陷入负增长,且变动趋势异于同行。与此同时,其利息净收入增速也下滑,湖州银行可持续盈利能力或遭“拷问”。
三、放贷前不足一个月贷款客户已沦为“老赖”,信审风控或存“漏洞”
在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中,注重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筑牢信贷风险“防火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湖州银行或存在涉嫌向“老赖”放贷。
据招股书,湖州星加园丝绸整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加园”)曾向湖州银行借款。2016年10月,该借款形成不良贷款被湖州银行转让。而截至转让前一年末,即2015年年末,该借款的五级分类为“未发生”。
也就是说,该笔借款发生时间为2016年。即借款当年,上述借款或成为不良资产被湖州银行转让。
需要指出的是,星加园向湖州银行的该笔借款,或发生于2016年5月31日。
据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官网发布的2016年11月10日《湖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星加园向湖州银行南浔支行存在一项借款合同,本金为300万元,欠息4.22万元。担保人为星加园、湖州众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星材料”)、吕建明、项伟红、徐新坤、张根英。
据(2018)浙0503民初1332号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2016年5月31日,湖州银行南浔支行与星加园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星加园向湖州银行南浔支行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11月23日。同日,湖州银行南浔支行与众星材料、吕建明、项伟红、徐新坤、张根英分别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星加园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
由此不难看出,浙商资管披露的借款,与上述合同纠纷涉及的借款,或为同一笔借款。
除此以外,湖州在银行招股书中披露,除上述不良资产转让情况外,未披露星加园还存在其他向湖州银行的借款行为。
这意味着,招股书披露的星加园向湖州银行的借款,与浙商资管披露的借款、上述合同纠纷涉及的借款,或为同一笔借款,发生时间或系2016年5月31日。即湖州银行与星加园2016年5月31日发生的借款,5个月后便因借款方星加园未能按约定还款而成为不良资产,被湖州银行低价转让给浙商资管。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6年5月9日,星加园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2016)浙0602执2218号文件,2016年5月9日,因对执行依据文号(2016)浙0602民初02693号号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星加园被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即2016年5月9日,星加园便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何2016年5月31日,湖州银行还向星加园放贷?令人费解。
显然,湖州银行为星加园提供贷款前,星加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截至判决书2018年5月30日判决日期,湖州银行该笔不良资产的最终受让方或并未“追回”该笔欠款。湖州银行为“老赖”发放贷款,是否违反了审慎经营的原则?犹未可知。
四、贷款客户借款曾被列为“不良贷款”,贷前调查或未尽职
而关于湖州银行贷前调查的问题并未结束。湖州银行一名不良贷款客户,在其借款前,其他银行已将对该客户享有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作为“不良贷款”转让,令人唏嘘。
据(2018)浙0502民初3782号判决书,2016年10月14日,被告浙江超凡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凡公司”)与湖州银行城北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超凡公司贷款445万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10月14日至2017年10月13日。同日,湖州南浔嘉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海林、朱建新、赵娥青、徐海康分别与湖州银行城北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超凡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且借款发放后,超凡公司并未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担保人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同年4月,公开信息平台公告了该笔不良贷款转让。
此外,经《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早在湖州银行与超凡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之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就已将超凡公司的借款作为不良资产进行转让。
据(2018)浙0503执异18号文件,2015年3月26日,中国银行南浔支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银行南浔支行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转让其对超凡公司享有的主债权本金461.86万元,利息43.42万元(截至2015年1月15日止)及附随的抵债资产。
事实上,中国银行将对超凡公司享有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作为不良贷款转让,意味着超凡公司的偿债能力或存不足。
但招股书显示,截至不良贷款转让前一年末,即2016年12月30日,湖州银行对超凡公司的贷款五级分类仅为“关注类”,湖州银行对超凡公司的贷款分类是否具备合理性?或该“打上问号”。
问题并未结束,湖州银行与超凡公司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之一李海林系“老赖”,担保前已有3条失信记录。
据(2014)湖吴执民字第01483号文件,2014年6月9日,因对执行依据文号(2014)湖吴环商初字第00116号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李海林被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据(2016)浙0503执1689号文件,2016年8月26日,因对执行依据文号(2016)浙0503民初01855号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李海林被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据(2016)浙0503执1690号文件,2016年8月26日,因对执行依据文号(2016)浙0503民初01862号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未履行,李海林被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由上述情形或表明,李海林在为贷款客户超凡公司担保之前,就已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榜上有名”。湖州银行与“老赖”李海林签订保证合同,或反映出湖州银行贷前调查或存“漏洞”,同时,超凡公司在向湖州银行借款前就已被其他银行作为“不良贷款”转让,湖州银行在其后仍为超凡公司发放贷款,合理性存疑。
五、贷款客户担保人两度被列入“黑名单”,其实控人涉嫌骗贷
不仅贷款客户信用资质存疑,与湖州银行发生借款业务的客户担保人背后“黑历史”众多。
据(2017)浙0502民初1036号文件,2014年5月21日,被告王根花向湖州银行借款30万元。2014年6月24日,湖州银行与被告湖州随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随缘置业”)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随缘置业为被告王根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方式的保证。而后被告王根花未能按约支付利息,被告随缘置业也并未履行保证义务。
早在2012年,上述借款的担保方随缘置业便发生债务违约。
据(2014)湖吴商特字第20号文件,2012年7月24日,随缘置业以企业经营流动资金周转所需为由,向黄德惠借款17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同年12月7日,随缘置业又以企业经营流动资金周转所需为由再次向黄德惠借款170万元,借款期限同样为12个月。
且(2014)湖吴商特字第20号文件显示,2012年的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随缘置业未能按约定还本付息。
而凑巧的是,签订上述保证合同不到两个月,担保方随缘置业实控人何雪峰因骗贷被刑拘,且随缘置业现已被吊销。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随缘置业成立于2004年8月19日,何雪峰持股90%,系随缘置业的实控人。随缘置业处于“吊销,未注销”状态,吊销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
且市场监督管理局显示,2018年11月29日与2019年9月18日,随缘置业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原因均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据(2015)浙湖刑初字第21号判决书,在《湖州蒙萨家装材料有限公司、湖州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何雪峰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集资诈骗罪等朱红阳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2014年8月15日,何雪峰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何雪峰因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等。
也就说,早在2012年,随缘置业便因违约被推至“被告席”, 2014年6月24日,随缘置业为王根花向湖州银行借款30万元事宜提供担保。然而仅仅在签订保证合同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随缘置业的实控人何雪峰便因涉嫌骗贷等被刑拘。而到了2020年6月,随缘置业已被吊销。随缘置业“劣迹斑斑”,湖州银行对担保人的资质审核是否存在漏洞?犹未可知。
除了“闭着眼”给“老赖”放贷以外,其对担保人的资质审核或存“注水”的嫌疑,未来湖州银行能否获得投资者的青睐?《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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