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 图南/作者 子澄 沐灵 映蔚 洪力/风控
相较于传统的干电池,锂电池由于具有能力密度高、可二次充电、价格低廉、无污染等优点而成为市场“新宠”。而随着全球性能源短缺、气候异常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作为新能源及环保低碳的动力电池产业得到迅猛发展。或受益于行业的发展,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能源”)近年来业绩表现“靓丽”。
而此番冲击精选层,长虹能源“亮眼”业绩的背后,或依靠控股股东子公司“护航”,该关联方不仅向长虹能源低价出租厂房和无偿许可使用商标,且或为其“输送”董监高等人才。与此同时,长虹能源与该关联方发起人共用邮箱、员工“混用”,长虹能源独立性存疑。而长虹能源与另一关联方业务存重叠,涉嫌同业竞争。
一、低价出租厂房又无偿许可使用商标,原控股股股东为其“护航”
企业的盈利水平,是投资人决定其投资去向的重要依据之一。在此方面,近几年来,长虹能源业绩表现颇为“亮眼”,而其业绩增长的背后或需“推敲”。
2015年以来,长虹能源业绩稳步增长,截至2019年营收突破14亿元。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2015-2019年,长虹能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5.15亿元、5.93亿元、8.14亿元、10.71亿元、14.17亿元,2016-2019年分别同比增长15.24%、37.3%、31.5%、32.32%。到2020年1-6月,长虹能源的营业收入为7.7亿元。
2015-2019年,长虹能源的净利润分别为2,911.99万元、4,183.08万元、5,453.95万元、7,827.93万元、14,129.24万元,2016-2019年分别同比增长43.65%、30.38%、43.53%、80.5%。到2020年1-6月,长虹能源的净利润为8,743.5万元。
而长虹能源“亮眼”业绩的背后,或有赖于关联方保驾护航。
据长虹能源签署日为2021年1月22日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2019年12月27日,长虹能源的控股股东由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变更为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
而据四川长虹2020年半年度报告,四川长虹的控股股东是长虹集团。即四川长虹及其控股股东长虹集团,先后系长虹能源的控股股东。
事实上,长虹能源的生产基地或系向四川长虹“低价”租赁,新基地或靠四川长虹“垫资帮建”。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长虹能源的生产经营场地位于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核心启动区河边镇长虹智能制造产业园,系租用四川长虹的生产场地。长虹能源称,公司向四川长虹承租的上述生产经营场地系长虹能源母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亦是公司碱电业务的重要生产基地,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重要作用。
而2020年6月之前,长虹能源租赁四川长虹位于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的厂房作为主要的生产经营场所。2020年3月以后因产能扩大的需要陆续将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搬迁至河边镇长虹智能制造产业园,6月份完成搬迁工作。截至公开发行说明书签署日2021年1月22日,长虹能源租用四川长虹建设所有的长虹智能制造产业园G20a、G20b、G20c、G22厂房。
公开发行说明书显示,2017-2019年以及2020年1-6月,长虹能源向四川长虹租赁厂房及货棚,租赁费用分别为212.35万元、221.56万元、221.58万元、349.24万元。
而实际上,长虹能源向四川长虹承租厂房的价格低于市场价。
2017-2020年间,长虹能源向四川长虹租赁位于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的厂房的租金分别为7.65元/m 2/月、7.67元/m 2/月、7.6元/m 2/月、7.55元/m 2/月。
而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援用自赶集网、58同城、百姓网的数据,四川长虹所在区域绵阳市高新区的厂房租赁市场价格分别为8-13元/m 2/月、13-16.9元/m 2/月、5-21元/m 2/月。
显然,长虹能源向四川长虹承租厂房的价格低于市场价。对此,长虹能源则解释称,主要系公司承租的面积较大,且市场同等面积的厂房较少,不具有可比性。
而对于目前所租用的生产经营场所长虹智能制造产业园,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四川长虹于2019年5月17日董事会决议,“为支持控股子公司长虹能源扩大产业规模,同意本公司及长虹能源在高新区集中发展区投资建设智能制造产业园智慧能源项目,项目投资总额4.43亿元,拟由本公司按长虹能源的需求修建厂房,待修建完成后由本公司将土地和厂房按市场化原则转让给长虹能源”。
除了生产基地向四川长虹租赁,长虹能源的商标也均由四川长虹无偿许可使用及受让,其尚未拥有自主注册商标。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截至2020年6月30日,长虹能源尚未拥有已获得注册的商标,所使用商标主要来自于关联方四川长虹的无偿许可使用和受让。其中,长虹能源的被许可使用的商标共有6个,该6个商标的权利人均系四川长虹;受让商标共有5个,也是源自四川长虹的免费转让。
此外,长虹能源的董监高均“来自”四川长虹,人才或靠四川长虹输送。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截至2021年1月22日,除了独立董事之外,长虹能源有5位董事。具体来看,董事长莫文伟,曾任四川长虹总经理助理等职务;董事、总经理郭龙曾任四川长虹电池事业部部长等职务;董事邵敏曾任四川长虹财务部主管等职务;董事何心坦曾任四川长虹经营管理部运营管理主管;董事、财务总监沈云岸曾任四川长虹财务部部长等职务。
同时,长虹能源有3位监事。具体来看,监事会主席吕新颜曾任四川长虹驻外分公司审计总监等职务;监事陈涓现任四川长虹审计部经济效益审计处审计经理;职工代表监事李丽君曾任四川长虹电池公司人事管理等职务。
而在高级管理人员方面,长虹能源有6位高管,其中,财务总监沈云岸及总经理郭龙同时兼任董事。副总经理王胜兵曾任四川长虹下属长虹电池厂品质管理技术员等职务;副总经理曾涛曾任四川长虹电池事业部营销处总监等职务;副总经理冯正发曾任四川长虹杭州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董事会秘书钟帆曾任四川长虹财务云中心核算主办等职务。
由上述情形可见,作为长虹能源原控股股东、长虹能源现任控股股东长虹集团的子公司,四川长虹为长虹能源提供多种“便利”,其中包括向长虹能源“低价”出租厂房、“施援手”帮长虹能源“垫资”投建生产基地、商标“无偿”供长虹能源使用。此外,长虹能源董监高均“来自”四川长虹,人才或亦靠四川长虹输送。四川长虹为长虹能源“保驾护航”,而长虹能源如何保持其经营独立性?不得而知。
二、与控股股东子公司四川长虹“混用”员工,人员独立性或存缺失
保持独立性是公司治理的重点之一。而长虹能源与其他企业共用邮箱、与关联方四川长虹或存员工混用的情形。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长虹能源的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钟帆。此外,长虹能源的电子信箱为fan.zhong@changhong.com,邮箱前缀为钟帆的拼音。而而该邮箱是否为长虹能源董秘钟帆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四川长虹发起人的企业电子邮箱与长虹能源“重叠”。
由上文可知,四川长虹为长虹能源原控股股东、长虹能源现控股股东长虹集团的子公司。
据四川长虹公司章程(2020年11月),国营长虹机器厂为四川长虹发起人。四川长虹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均系赵勇。与此同时,国营长虹机器厂的法定代表人系赵勇。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2017-2019年年报均显示,国营长虹机器厂的企业电子邮箱为fan.zhong@changhong.com。2019年年报显示,国营长虹机器厂的企业联系电话是0816-2418378。同时,四川长虹2019年年报显示的企业联系电话也为0816-2418378。
这意味着,四川长虹的发起人国营长虹机器厂与长虹能源存在共用电子邮箱的“异象”。
除了邮箱“撞号”外,长虹能源还存在与四川长虹“共享”员工的情形。
据(2020)川07民终222号文件,在吴志刚与长虹能源劳动争议一案中,颜世兵、陈俊宏为长虹能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颜世兵和陈俊宏是长虹能源的员工。上述案件的判决时间为2020年3月17日。
据(2020)川0792民初772号文件,在袁晓红与四川长虹劳动争议一案中,陈俊宏是四川长虹委托诉讼代理人之一,同时,陈俊宏是四川长虹的员工。上述案件的判决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
据(2020)川0792民初56号文件,在陈春兰与四川长虹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颜世兵为四川长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颜世兵为四川长虹的员工。上述案件的判决时间为2020年4月14日。
也就是说,2019年12月27日,四川长虹已不再是长虹能源的控股股东。而2020年上半年期间,颜世兵、陈俊宏一边以长虹能源员工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另一边又以四川长虹员工的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其中长虹能源的人员独立性或遭“拷问”。
此前,四川长虹为长虹能源控股股东期间,双方也曾存在员工“混用”的情形。
据(2017)浙8601民初1676号文件,在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诉长虹能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长虹能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颜世兵,且颜世兵是长虹能源的员工。上述案件的判决时间为2017年9月26日。
据(2017)川0792行初4号文件,在施小琼诉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长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四川长虹的委托代理人为颜世兵,且颜世兵是四川长虹的员工。上述案件的判决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
通过上述数据得知,不仅与四川长虹发起人存在共用邮箱的情形,长虹能源或还与四川长虹“不避嫌”,员工混用或侵蚀独立性。
三、与关联方的借款利率“畸高”,存款变动金额同关联方矛盾“缺口”近10亿元
财务独立是保持独立性要求之一,而长虹能源却称,其基于经营发展需要在关联方处开展存贷款等业务。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报告期内,即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长虹能源存在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开展存贷款业务等关联交易的情形。长虹能源称,基于经营发展需要,其在长虹财务开展存贷款、票据、结算等业务。而长虹财务是长虹能源控股股东长虹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
且报告期内,即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长虹能源母公司的日常结算服务主要由长虹财务提供,长虹能源母公司的货币资金会归集至长虹能源在长虹财务设立的结算账户,便于长虹财务为长虹能源提供相关的结算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长虹能源对长虹财务存款利率与同期基准利率持平,借款利率却“畸高”。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2017-2019年末以及2020年6月末,长虹能源及其子公司在长虹财务的存款年末余额分别为13,445.82万元、5,094.81万元、8,549.96万元、9,416.74万元;同期,增加额分别为82,415.12万元、101,370.51万元、135,716.07万元、78,095.26万元,减少额分别为73,484.77万元、109,721.52万元、132,260.92万元、77,228.49万元。
2018-2019年末及2020年6月末,长虹能源及其子公司在长虹财务的借款年末余额分别为8,500万元、8,000万元、9,000万元;同期增加额分别为12,637.28万元、15,442.53万元、6,000万元。
而需要指出的是,长虹能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与长虹财务的借款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招股书显示,2017-2019年以及2020年1-6月,长虹能源及其子公司在长虹财务存款的平均利率亦是0.35%,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均为0.35%。而2018-2019年以及2020年1-6月,长虹能源及其子公司对长虹财务借款的平均借款利率则是从5.22%到6.07%不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均为4.75%。
对此,长虹能源解释称,长虹财务提供的借款一般不需要额外提供担保以及附加条件,因而借款利率略高于市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而事实上,长虹能源与关联方长虹财务的借款利率,也高于金融机构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
据央行发布的银发〔2015〕325号文件,金融机构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一至五年(含五年)的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75%;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9%。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长虹能源和长虹财务之间发生的存款情况,与四川长虹公告数据“对不上”,近十亿元资金变动或遭“隐匿”。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在长虹能源与长虹财务发生的存款情况中,2018年,年初余额为13,050.58万元,本年增加96,460.92万元,本年减少105,077.71万元,年末余额为4,433.79万元,利息收入为150.18万元。
而据《关于四川长虹2018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四川长虹2018年金融业务公告”),2018年,四川长虹存放于长虹财务存款情况中,关于长虹能源的年初余额为13,050.61万元,本年增加194,599.05万元,本年减少203,215.88万元,年末余额为4,433.79万元,利息收入为150.18万元。
即2018年,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长虹能源存放于长虹财务的存款的年初余额、年末余额和利息收入数据,与四川长虹2018年金融业务公告对应数据重合,而两者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却“矛盾”。其中相比四川长虹2018年金融业务公告,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分别少了98,138.13万元、98,138.17万元,令人不解。
需要指出的是,细分来看,2018年,长虹能源子公司浙江长虹飞狮电器工业有限公司、长虹三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长虹财务发生的存款数据,公开发行说明书与四川长虹2018年金融业务公告披露的数据一致。
除此之外,长虹能源2017年的存款数据亦存“矛盾”,利息收入相差16.7万元。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在长虹能源与长虹财务发生的存款情况中,2017年,年初余额为4,515.47万元,本年增加80,847.77万元,本年减少72,312.66万元,年末余额为13,050.58万元,利息收入为151.97万元。
而据《关于四川长虹2017年度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四川长虹2017年金融业务公告”),2017年,四川长虹在存放于长虹财务存款情况中,关于长虹能源的年初余额为4,515.47万元,本年增加140,792.19万元,本年减少132,257.05万元,年末余额为13,050.61万元,利息收入为168.67万元。
即2017年,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长虹能源存放于长虹财务的款的年初余额,与四川长虹2017年金融业务公告披露的数据重合,而两者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和利息收入却“对不上”。其中,较之四川长虹2017年金融业务公告,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本年增加额、本年减少额和利息收入分别少了59,944.42万元、59,944.39万元、16.7万元。
而“凑巧”的是,长虹能源及四川长虹均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且经办会计师现“重合”。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长虹能源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经办会计师为贺军、李菊英、李夕甫、罗洁。
据四川长虹2019年年报,四川长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信永中和,签字会计师为贺军、汪孝东。此外,据四川长虹2018年年报,信永中和及李夕甫,分别系四川长虹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会计师之一。
由以上情形可见,长虹能源在关联方处开展存贷款业务,且报告期内,长虹能源与关联方的借款利率均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长虹能源能否保证其财务独立性?而另一方面,长虹能源存放于关联方处的存款数据与关联方披露的公告文件“打架”,信披质量或该“打上问号”。
四、控股股东子公司业务与长虹能源“重叠”,涉嫌同业竞争
自设立以来,长虹能源便立足于电池行业。事实上,除了长虹能源之外,其控股股东长虹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从事电池行业。且长虹能源与之业务重叠,或存同业竞争之嫌。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长虹格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博”)是长虹能源的关联方。2018年,四川长虹的控股子公司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增资及受让格兰博原股东股份的方式收购格兰博。因此,格兰博进入“泛虹系”(指长虹集团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成为长虹能源的关联方。
且公开发行说明书显示,格兰博生产销售的镉镍电池(组)和锂离子电池(组),与长虹能源的产品同属电池大类,具有一定的相似,但产品在性能、形态、应用领域、商标、生产工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方面不构成重大的竞争,无法相互替代。同时,格兰博出具承诺,未来不会从事与长虹能源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
报告期内,即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长虹能源主要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为碱性锌锰电池和高倍率锂离子电池,其中锂离子电池主要包括不同规格的18650和21700圆柱形电池电芯。且长虹能源目前生产的锂离子电池产品主要为18650和21700型号的电池电芯。
并且,格兰博官网显示,圆柱形锂离子电池为格兰博的电池产品之一,KL18650是其圆柱形锂离子电池型号系列之一。
而格兰博主要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不同类型的扫地机器人、可充电的镍氢电池和锂离子电池。其中,格兰博的锂离子电池产品主要以电池组(PACK)的形式作为扫地机器人的配件进行生产和销售。格兰博的锂电池PACK产品一般是根据下游客户的指定,从松下、三星及德朗能等知名的锂电池生产商采购电池电芯,组装成电池PACK后配套扫地机器人产品,部分作为配件外销。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由于锂电技术的发展和改进,锂电池的成本降低、性能提高,部分应用场景中镍氢电池逐渐被锂电池所取代。
另外,近年来,格兰博锂电池产品销售收入稳定增长。
据格兰博2017、2018年年报及公开发行说明书,2016-2019年,格兰博的锂电池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1,870.51万元、2,395.23万元、3,390.88万元、4,505.92万元,2017-2019年分别同比增长了28.05%、41.57%、32.88%。同期,其锂电池产品销售收入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47%、8.66%、7.15%、9.59%。
而锂电池产品稳定增长的背后,格兰博与长虹能源均生产锂电池产品,且均应用于吸尘器领域。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高倍率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及PACK组装项目是长虹能源的募投项目之一。长虹能源拟总投资10亿元分二期建设2条18650锂电池自动化生产线以及8条PACK组装线项目。
即上述项目建成后,长虹能源或将大幅提升电池组自给能力,PACK线或形成有效产能。且公开发行说明书显示,格兰博生产销售的锂离子电池主要为锂电池PACK产品。上述数据或表明,长虹能源与格兰博在锂电池PACK产品方面或竞争加剧。
此外,长虹能源在公开发行说明书还提到,未来公司的产品销售结构将会发生改变,其中,锂离子电池产品中电池PACK的销售占比会有所提高。在锂电领域,长虹能源的高倍率锂离子电池主要应用于电动工具、园林工具及吸尘器领域,其下游客户基本为电动工具、园林工具和吸尘器等厂商或其电池PACK的配套企业。
据公开发行说明书,格兰博的锂离子电池产品主要以电池组(PACK)的形式作为扫地机器人的配件进行生产和销售。
由此可见,扫地机器人属于吸尘器种类之一,而长虹能源电池PACK产品市场应用领域与格兰博存在交叠,两者部分业务“重叠”或存竞争。且随着长虹能源未来扩大锂电池PACK组装线之后,长虹能源与格兰博间之间的竞争是否更为激烈?尚未可知。
携带上述问题冲击精选层的长虹能源,能否扣响资本市场的“大门”?《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或将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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